上投摩根基金:关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0-10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八只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七只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原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上投
摩根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部分的原业绩比较基准均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由于该指数即将停止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所涉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我公司决定对上述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用“中证综合债指数”代替“中信标普全债指数”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基金名称 原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轮动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纯债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上投摩根红利回报混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40%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
基于上述业绩基准的变更,我公司将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涉及业绩比较基准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1、七只债券型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
《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四节
“业绩比较基准”、《上投摩根轮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投资"、第四节“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上投摩根纯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五节“业绩比较基准”、《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五节“业绩比较基准”、《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五节“业绩比较基准”、《上投
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五节“业绩比
较基准”以及《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第五节“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
性。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
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红利回报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
《上投摩根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五
节“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60%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50%的权益类资产,债券、现金等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作为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
重确定为 40%和 60%,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
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是市场
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
情况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重要提示
上述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上述基金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后具体变化内容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等指定媒介处查询。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