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9-20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ETF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9月19日
送出日期:2024年9月2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联接 基金代码 000373
下属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联接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0376
C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11月28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
期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17年10月11日
基金经理 苏卿云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7年7月13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以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投资范围 等。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
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
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
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
主要投资策略 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属于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较高的品种。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10%
N≥3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40%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5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其他费用 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
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3、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联接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16%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投资科创板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
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华安细分医药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细分医药ETF、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并不保证和华安细分医药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尤其以每日而言。
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基金和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四)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此外,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五)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六)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七)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