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医药ETF联接:《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新增: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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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回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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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手续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回 增加: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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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回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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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
32 层 心二期 31-32 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利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
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 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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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数的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金后,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此外,为更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中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含中小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会的相关规定。 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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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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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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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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