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安康: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019-12-31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二号)
国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定期支付 .......................................................................................................................... 44
十、基金的投资................................................................................................................................... 4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八、风险揭示...................................................................................................................................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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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07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4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为债券投
资为主的混合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中低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季度定期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自愿选择参与本基金
的定期支付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参与定期支付机制,下同)支付一定现金,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实施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提交赎回申请。每期用以计算定期支付金额的基金份额是指可参与
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即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期[持有期界定方式: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至定期支付基准日(含),下同]不少于 90 天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 90 天(含)的基金份额将不参与定期支付金额的计算,有可能出现参与
定期支付金额计算的基金份额数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额。
由于本基金按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定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以期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预期明确的现金流,当基金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现金支付比率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以其初始投资金额来进行定期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是否参与定期支付机制的选择权,投资人可在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份额时,选择是否参与定期支付机制,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投资人选择参与
定期支付机制。参与或不参与定期支付机制的选择通过基金“分红方式”设置实现。参与定
期支付的请选择现金红利方式;不参与定期支付的请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分红方式的选择
与基金收益分配无关,只用来标志是否参与定期支付机制,除定期支付外,本基金不再进行
收益分配。选择参与定期支付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由于定期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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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以实现定期支付的目的而不断减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
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
动性风险。
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
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2015 年 11 月 16 日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根据《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8 年 5 月 7 日起将国泰安
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修改为“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2019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修订更新了相关章节,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章节的相关内容,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投资组合报
告为 2019 年 1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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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泰安康
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
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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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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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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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或基金管理
人根据投资人的选择(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投资人选择参与定期支付机制)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定期支付机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定期支付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47、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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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定期支付:指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季度定期向自愿选择参与本基金的定
期支付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参与定期支付机制,下同)支付一定现金的业务
56、自动赎回:指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定期支付基准日,以定期支付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为基础,计算当期自愿选择参与本基金的定期支
付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支付的现金后,由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可
获得支付的现金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自动赎回不向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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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1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
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
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
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
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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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
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利是宝货币
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
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生港股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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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利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国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生物医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CES 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瑞安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国泰民利策略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
来)、国泰兴富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丰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盛合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信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
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华文传媒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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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
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H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
监。2013-2019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
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硕士,高级政工师。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在西北电力集团物资总
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西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
事。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
处长。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华中分公司任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4 年 11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
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2019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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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
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
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目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
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
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
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
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
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
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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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
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
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
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
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
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投资总监(FOF)。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
2019 年 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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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
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大学本科,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
品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2019 年 3 月起转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
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倪蓥,硕士研究生,18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琳,博士研究生,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9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1 月起任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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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安康定期
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
兼任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以来至 2014 年 5 月 21 日由张一格担任基金经理,从 2014 年 5 月 22
日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由张一格和邱晓华共同担任基金经理,从 2015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由邱晓华担任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11 日起至今由王琳担任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理助理
委员: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FOF 投资总监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投资总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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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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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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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
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
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
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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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
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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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
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
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
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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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2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81 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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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公司直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
1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2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大连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3
限公司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4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4 传真:021-684761111
网址:www.bosc.cn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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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5 光大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刘昭宇
限公司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陈捷
6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杨亢
东莞农村商业银
7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李镇西 法定代表:刘芳
包商银行股份有
8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限公司
客服电话:96016(北京、内蒙古地区)
网址: 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晋商银行股份有
9
限公司 法定代表: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10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王自忠 联系人:朱芳
张家港农村商业
11 银行股份有限公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话:0512-96065
司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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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苏州银行股份有
12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13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广发银行股份有
14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申万宏源西部证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15
券有限公司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16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万联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17
限公司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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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华宝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19
任公司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股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20
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
-64 层
平安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21
限公司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22
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23
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24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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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2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华西证券股份有 厦
26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其他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诺亚正行基金销
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上海好买基金销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蚂蚁(杭州)基金 座 6F
3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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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
5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北京展恒基金销
6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浙江同花顺基金
7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楝泽路科教软件园三期 9 号
江苏金百临投资 楼
8 咨询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卢娜
司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上海天天基金销
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27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众升财富(北京)
10 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司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HYPERLINK
"http://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上海利得基金销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11
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鼎信汇金(北京)
12 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司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100022)
嘉实财富管理有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13
限公司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21-20280110、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宜信普泽(北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14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 4496
28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一路财富(北京)
15 基金销售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北京增财基金销 客户服务热线:400-001-8811
16
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上海联泰基金销
17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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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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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基金销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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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仓石基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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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财富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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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上富信基 法定代表:叶精一 联系人: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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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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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蛋卷基金销 法定代表: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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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天明泽基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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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夏财富投 法定代表: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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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华财富(上海)
38 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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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信基金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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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于龙 联系人: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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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耕传承基金销 法定代表: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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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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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安基金销售(深
41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圳)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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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金牛(北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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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
43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如有其他销售
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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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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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并经证监许可[2013]1207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07 号文核准,自 2014 年 3 月 21 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结束募集。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6,180,159.45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06,180,159.45 份,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6,835.73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96,835.73 份,已分
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206,276,995.1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509 户。其中,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
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1,284.01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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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法律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由投资人主动申请办理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本部分的约定。本基金定期支付发起的
自动赎回适用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定期支付”的约定。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5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金投资运作之 2014 年 5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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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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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
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 2019 年 5 月 29 日起,申购费率调整为 0,即不收申购费。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
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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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持有期<6 个月 0.50%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0%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天,
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持有期<30 日 0.50%
持有期≥30 日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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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5,000/(1+0.80%)=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定期支付
时的自动赎回份额不纳入以上赎回份额计算)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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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
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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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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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定期支付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季度定期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自愿选择参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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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的定期支付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现金,具体而言,本基金按照约定的年化现金支
付比率,以约定的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可参与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当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支付的现金,并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对应金额的基金份
额,以该自动赎回的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上述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
理人定期实施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提交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需就此类自动
赎回支付赎回费。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除自动赎回基金份
额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定期支付,并在新的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定期支付的时间
本基金每季度对自愿选择参与本基金的定期支付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1 次定期
支付,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支付。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当季
的定期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定期支付的款项。
2、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定期支付基准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定期支付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第六部分约定的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当季的定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定期支付业务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定期支付的支付基准日、权益登记日及款项支付
每年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为本基金的定期支付基准日,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定期支付基准日也是该次定期支付的权益登记日,该日登记在册的自愿选择参与本基
金的定期支付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持有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确认日
(含)至定期支付基准日(含))不少于 90 天的基金份额为可参与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
每次支付的现金金额以该次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可参与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为基础计算得出。
对于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 T 日登记在册的可参与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机构
在 T+1 日确定自动赎回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数,并将上述用于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从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进行扣减。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支付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定期支付的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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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定期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次定期支付按照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计算现金支付金额,并自动赎回对应金额的
基金份额,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现金支付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C=NUM×NAV×R×t/T
其中:
C 为当次定期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可获得的现金支付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NUM 为当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可参与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
数;
NAV 为当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t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上次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不含该日)至本次定期
支付权益登记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T 为 365 天;
自动赎回份额数为现金支付金额除以定期支付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定期支付金额和自动赎回份额的计算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约定的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告,上述调整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定期支付的确认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定期支付金额以定期支付基准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当次可参与定期支付基金份额数为基准进行计算;
2、“自愿选择”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选择是否参与定期支付机制的权利。投资
人可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及基金份额持有期间,选择是否参与本基金的定期支付机
制,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投资人选择参与定期支付机制。定期支付基准日,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参与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的现金支付金额不足支付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用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确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参与定期支付。
3、每期自动赎回用以现金支付的基金份额时,按“后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先
自动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可参与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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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季度实施定期支付时,可参与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为满足以下条件的基金份
额: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参与定期支付;
2、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含)至定期支付基准日(含))不少于 90 天的基金份额。
(六)定期支付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定期支付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定期支付基准日及其下一工
作日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不就该暂停赎回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第一个工作日,如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的规模及投资人申购、赎回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若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基金份额
折算的提示性公告。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及基金份额折算公式,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公告。
(八)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本基金的首次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请详见相关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最后一个定期
支付基准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基金管理人将重新设定本基金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约定的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告,上述调整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定期支付年度 年化现金支付比率
2014 年 8.8%
2015 年 6.0%
2016 年 6.0%
2017 年 4.0%
2018 年 4.0%
2019 年 4.0%
2020 年 4.0%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同时适当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增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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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为投资者提供长期可靠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3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中小企业私募
债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获取平稳收益,并适度
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在灵活配置各类资产以及严格的风险管理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
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
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
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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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
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
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
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人对
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
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
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
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
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
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用产品的价
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
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
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要进行规避。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
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
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
并对特定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
品的取舍。
净值的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个信用级别
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
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
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同等行业、
同等期限、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
行业、同等信用级别、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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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配置。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 Z-Score、KMV 等数量分析模型,测算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异,根
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险进行多维度
的分析。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
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适当投资于股票市场,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本基金股票投
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
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
中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
管理透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
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
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
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
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
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为管理现货
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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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
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在权证投资
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2)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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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7)、(20)和(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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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变更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其中,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选择该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一方面,本基金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
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稳健定息产品,与本基金稳定增值的特点相符。另一方面,本基金
为投资人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满足投资人较长期的投资需求。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受益人理性衡量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投资为主的混合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中低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预
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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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
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9,012,844.28 23.79
其中:股票 9,012,844.28 23.79
2 固定收益投资 27,922,792.10 73.71
其中:债券 27,922,792.10 73.7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390.90 0.44
7 其他资产 780,081.00 2.06
8 合计 37,881,108.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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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4,729,901.00 12.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76,514.00 1.26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34,990.00 4.87
J 金融业 718,025.28 1.90
K 房地产业 1,253,414.00 3.3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012,844.28 23.9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570 恒生电子 11,600 1,015,696.00 2.69
2 000895 双汇发展 35,000 904,750.00 2.40
3 000063 中兴通讯 28,800 840,960.00 2.23
4 000739 普洛药业 71,600 796,192.00 2.11
5 600030 中信证券 28,976 718,025.28 1.90
6 600031 三一重工 52,400 669,672.00 1.78
7 002463 沪电股份 52,000 599,560.00 1.59
8 601186 中国铁建 41,400 476,514.00 1.26
9 600845 宝信软件 14,100 463,044.00 1.23
10 000560 我爱我家 63,300 460,824.00 1.2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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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922,792.10 74.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7,922,792.10 74.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922,792.10 74.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179,210 17,922,792.10 47.55
2 190201 19 国开 01 100,000 10,000,000.00 26.5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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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恒生电子”公告其违规情况
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和 2018 年 7 月 21 日分别公告控股子公
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及行政处罚事项进展公告。
2018 年 3 月 8 日,恒生网络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分别如下:恒生网络与证监会一案裁决已经生效,恒生网络未在规
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证监会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2018 年 7 月 19 日,恒生网络收到西城法院出具的《失信决定书》以及《限制消费令》
(两个文件的签署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2 日)。主要内容分别如下:将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规定,恒生网络及其法定代表人宗梅苓被下达了限
制消费令。
本基金管理人此前投资恒生电子股票时,严格执行了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在充分调研
的基础上,按规定将该股票纳入本基金股票池,而后进行了投资,并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研究。
该情况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就恒生电子处罚事项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恒生电子在
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处理处罚事项后续事宜,事件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
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9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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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6,378.03
5 应收申购款 26,757.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0,081.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 A: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7.70% 0.25% 3.20% 0.01% 4.50% 0.2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度 15.69% 0.28% 3.55% 0.01% 12.14% 0.27%
2016 年度 3.05% 0.59% 2.75% 0.01% 0.30% 0.58%
2017 年度 9.58% 0.22% 2.75% 0.01% 6.83%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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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2018 年年度 -2.13% 0.32% 2.75% 0.01% -4.88% 0.31%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37.70% 0.36% 15.00% .01% 22.70% 0.35%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注:2014 年 4 月 30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 C: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0.73% 0.22% 0.34% 0.01% 0.39% 0.2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度 87.07% 4.86% 2.75% 0.01% 84.32% 4.85%
2017 年度 9.53% 0.22% 2.75% 0.01% 6.78% 0.21%
2018 年度 -2.31% 0.32% 2.75% 0.01% -5.06% 0.31%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101.62% 2.75% 8.59% 0.01% 93.03% 2.74%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注: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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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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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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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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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季度定期向自愿选择参与本基金的定期支付
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的现金,除上述定期支付外,本基金不另外进行收益分配。
关于定期支付的相关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的定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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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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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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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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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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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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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当期的定期支付;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调整年化现金支付比例;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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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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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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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
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
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
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
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
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
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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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
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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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
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
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
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
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季度定期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向自愿选择参与本基金
的定期支付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参与定期支付机制,下同)支付一定现金,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实施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提交赎回申请。每期用以计算定期支付金额的基金份额是指可参与
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即定期支付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期[持有期界定方式: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至定期支付基准日(含),下同]不少于 90 天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 90 天(含)的基金份额将不参与定期支付金额的计算,有可能出现参与
定期支付金额计算的基金份额数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额。
由于本基金按约定的年化现金支付比率定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以期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预期明确的现金流,当基金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现金支付比率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以其初始投资金额来进行定期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是否参与定期支付机制的选择权,投资人可在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份额时,选择是否参与定期支付机制,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投资人选择参与
定期支付机制。参与或不参与定期支付机制的选择通过基金“分红方式”设置实现。参与定
期支付的请选择现金红利方式;不参与定期支付的请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分红方式的选择
与基金收益分配无关,只用来标志是否参与定期支付机制,除定期支付外,本基金不再进行
收益分配。选择参与定期支付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由于定期自动
赎回以实现定期支付的目的而不断减少。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
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
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
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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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公司为初创型公司,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
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比例为 20%,可能产生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科创板股票流动性
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公司,在公司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
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
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
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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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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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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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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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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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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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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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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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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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发送短信资讯。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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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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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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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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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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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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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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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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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财产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2)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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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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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展期;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
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3)、17)、20)和 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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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印件。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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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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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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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羺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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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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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00 \h 33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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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
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
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
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 2018/11/1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银行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8/11/27
份有限公司直销账户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8/12/13
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设定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8/12/21
基金 2019 年定期支付比率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百度百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8/12/25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101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众升财富(北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 2018/12/28
《证券时报》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8/12/29
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财富管理有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2019/2/28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肯特瑞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销售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 2019/3/12
《证券日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9/3/30
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2019/4/11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
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开通 《上海证券报》 2019/4/1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9/4/18
柜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泰安
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开通定期 《上海证券报》 2019/4/22
定额投资计划、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报》 2019/4/26
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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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二号)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