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1-14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A
关于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对旗下国泰 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 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 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 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0367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持有期<6 个月 0.50%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0%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且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二)C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2061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30 日 0.50% Y≥30 日 0.0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2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如有其他销售机 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 果,对《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6、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3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5 点,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订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四)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 4 金份额持有人”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 中,修订内容如下: 1、“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修订前: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订后: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2、“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修订前: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订后: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增加: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依次更改。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内容如下: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5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订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中,修订内容如下: 1、“(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修订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修订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6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2、“(七)临时报告”中,修订前: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订后: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3、“(七)临时报告”中,修订前: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订后: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九)在《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相应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 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7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4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