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添富通货币: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10-28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A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E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 年11月2日 公告日期:2015 年10月28日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 基金概览.........................................................................................................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2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4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5 六、 基金合同摘要............................................................................................... 11 七、 基金财务状况...............................................................................................37 八、 基金投资组合...............................................................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 重大事件揭示...............................................................................................40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4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45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46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5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99fund.com)上的《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或登录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汇添富添富通货币A,基金代码:000366) B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汇添富添富通货币B,基金代码:000980)) E类基金份额(上交所申赎简称:现金添富,申购、赎回代码:511981,上交所交易简称:现金添富,交易代码:511980) (二)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5年10月26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5,407,720,356.35份,其中A类份额389,581,877.99份,B类份额5,002,489,176.36份,E类份额15,649,302.00份。 截至2015年10月26日,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三)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及总额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E 类份额15,649,302.00份。(截止2015年10月26日) (四)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11月2日 (六)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七)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97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2月10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场外认购。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杭州银行、渤海银行、哈尔滨银行、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世纪证券、太平洋证券、万联证券、西藏同信证券、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天相投顾、众禄基金、好买基金、数米基金、长量基金、北京展恒、天天基金、利得基金、中期时代、泛华普益、同花顺基金、宜信、万银财富、和讯网。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有效户数为2,954户,募集总金额为398,350,312.89元(包括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48,727.68元)。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2月1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3年12月10日验资完毕,并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98,350,312.89份。 (二)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36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11月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现金添富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98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 E 类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6、申购、赎回简称:现金添富 7、申购赎回代码:511981 投资者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E类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目前,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东方证券 东吴证券 东北证券 安信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华鑫证券 华宝证券 国都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德邦证券 国金证券 中天证券 恒泰证券 海通证券 西南证券 招商证券 兴业证券 华龙证券 东海证券 上海证券 长城证券 光大证券 中金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 华融证券 新时代证券 民族证券 中投证券 中泰证券 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15,649,302.00份。(截止2015年10月26日)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包括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全部为场内份额,即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所有的E类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10月26日,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77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271.1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5 年 10 月 26 日,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15,649,302.00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E类基金份额为8,750,442.00份,占E类基金总份额的55.9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E类基金份额为6,898,860.00份,占E类基金总份额的44.08%。 三、截至2015年10月26日,本基金E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1 公中国司对-外申毅经济量化贸易套信利集托有合限资2,000,464.00 12.78% 金信托计划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 12.78% 3 傅引连 1,500,472.00 9.59% 4 瑞中业信兆建盛投基一金期-资广产管发理银行计-划700,220.00 4.47% 5 合瑞源伙企(上业海()有股限权合投伙资)基金682,653.00 4.36% 6 长公春司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 600,188.00 3.84% 7 蔡正芳 500,157.00 3.20% 8 上公海司浦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 400,109.00 2.56% 9 深圳市特润投资有限公司 400,069.00 2.56% 10 上公海司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 300,069.00 1.92% 11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00,069.00 1.92% 合计 9,384,470.00 59.9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26.5%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1)内设部门 公司目前共设有十三个部门,分别为:投资研究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机构理财总部、互联网金融总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战略投资部、产品创新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基金营运部、信息技术部、稽核监察部、综合办公室。各部门简介如下: 投资研究总部:负责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行业分析研究;负责公司旗下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各基金组合投资管理;负责公司社保委托资产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负责公司QDII基金的投资管理;负责公司对冲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负责公司集中交易的管理。 投资理财总部:负责渠道客户的开发、维护;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与销售;负责渠道营销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负责代销渠道的管理和沟通。 机构理财总部:负责机构业务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客户的开发、维护;负责公司产品的推广与销售;负责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客户的全方位的理财服务;负责相关业务发展领域和产品的开拓。 互联网金融总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的研究、制定;负责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和创新;负责公司产品的网上直销业务;负责公司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运营维护;负责公司网络媒体的投放与管理;负责相关电子金融产品的线下销售。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被动投资、数量化投资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被动投资、数量化投资的管理;负责衍生品研究。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海外业务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海外业务营销开发、客户服务、品牌宣传等工作。 战略投资部:负责战略性投资业务的挖掘、产品及交易架构的设计;负责并购基金的业务开拓。 产品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公司基金产品战略的研究,制定与实施,负责托管行策略研究与制定,负责各类基金产品的方案设计、营销支持、运作研究与申报审批工作。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实施所有客户的标准化服务项目;负责面向所有客户的窗口式服务,收集、整理、反馈客户信息与需求;负责所有直销柜台业务;负责集中受理客户投诉建议,并牵头完成客户投诉建议的处理与反馈。 基金营运部:负责公司产品的估值、核算与清算工作;负责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负责直销中心数据处理;负责营运资金的交收管理与数据服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IT战略的研究、制定;负责公司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升级及维护;负责办公电脑、机房及其他电子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公司系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公司各类信息技术设备的采购工作。 稽核监察部:负责公司合规培训和各项业务的合规控制;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法律事务;负责实施对各项业务的内部稽核和监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资料报送工作;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工作,推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负责公司团队建设,构建顺畅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完善的后勤保障支持。 (2)分公司 公司目前有北京分公司、南方分公司、华东分公司、上海虹桥机场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其区域的基金产品推广与销售,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各代销渠道和区域内客户进行管理和维护,支持特定渠道/区域内机构客户的营销方案设计和实施。 (3)子公司 香港子公司:为汇添富基金全资子公司,负责在港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包括RQFII等境外投资管理和研究、在港客户沟通和服务,以及为母公司QDII、QFII业务提供支持。 汇添富资本:为汇添富基金合资子公司,负责泛资产管理类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的拓展,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类信托业务、通道业务等业务的投资管理和研究、客户沟通和服务。 3、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9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包括中智公司派遣)486人,其中博士及博士以上有21人,硕士279人,本科160人,专科及以下26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李鹏 电话:021-289328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公司旗下设立了北京、南方、上海虹桥机场、成都四个分公司,以及两个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Company Limited)与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是中国第一批获得QDII业务资格、专户业务资格、设立海外子公司并且获得RQFII业务资格的基金公司,同时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领域,汇添富已形成公募、专户、国际、养老金四大块业务以及股票、固定收益、被动投资、海外投资、另类投资五大块投资领域协同发展的格局。 截止2015年9月末,公司管理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了覆盖高、中、低各类风险收益特征,较为完善、有效的产品线,包括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香港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美丽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沪深300安中动态策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安心中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移动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环保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外延增长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化策略股票基金、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国企创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民营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 汤丛珊女士,国籍:中国,1986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5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交易员、固定收益交易主管。2013年7月31日至今任汇添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2月13日至今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月21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理财60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7月30日任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16日至今任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基金(原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每月集中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条件允许、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提升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并予以公告;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每日分配、利随本清”。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月例行的场外基金份额收益结转及每日例行的场内基金份额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 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的确认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的确认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E类基金份额的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2015年1月9日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1月16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10月2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项 目 2015年10月26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5,501,965,334.87 结算备付金 293,986,200.00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35,531,576.19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1,135,531,576.1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5,088,928.4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10,140,284.43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6,183.94 资产总计 6,966,718,507.87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应付托管费 469,809.18 应付销售服务费 144,567.66 应付交易费用 5,431.77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313,913.99 负债合计 933,722.6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6,965,784,785.27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6,965,784,785.2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6,966,718,507.87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10月2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资产类别 市 值(元) 占总资产的比 例(%) 1 股票 - - 2 基金 - - 3 债券 1,135,531,576.19 16.30 4 其中:央票 - - 5 国债 - - 6 政策性金融债 330,842,253.31 4.75 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 7 业银行普通债券、证券公司短 - - 期融资券、其他金融债券) 8 企业债 - - 9 企业短期融资券 410,719,392.56 5.90 10 可转债 - - 11 权证 - - 12 资产支持证券 - - 13 货币市场工具(票据、CD) 393,969,930.32 5.66 14 现金(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 294,951,534.87 4.23 金) 15 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通 5,501,000,000 78.96 知存款、大额存单) 其他资产(交易保证金、应收 16 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 35,235,396.81 0.51 应收款、应收申购款、买入返 售证券等) 17 其中:买入返售证券 - - 18 资产合计 6,966,718,507.87 1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2015年10月26日未持有股票。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2015年10月26日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金融债券 330,842,253.31 4.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0,842,253.31 4.75 3 央行票据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10,719,392.56 5.90 6 同业存单 393,969,930.32 5.66 7 其他 - - 8 合计 1,135,531,576.19 16.30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成本(元) 产净值的 比例(%) 1 150202 15国开02 1,000,000 100,264,630.15 1.44 2 111510322 15兴业CD322 1,000,000 98,556,202.06 1.41 3 111511248 15平安CD248 1,000,000 98,527,539.74 1.41 4 111591937 15贵阳银行 1,000,000 98,459,250.50 1.41 CD024 5 111516192 15上海银行 1,000,000 98,426,938.02 1.41 CD192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至2015年10月26日未持有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088,928.44 5 应收申购款 10,140,284.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6,183.94 8 合计 35,235,396.81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由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15年1月9日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1月16日起,《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5日【关于准予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批复】,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就添加场内份额进行变更注册。 本基金自2015年1月9日转型以来的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 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0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 理人网站 的公告 关于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 金转型期间暂停申购、赎回(含定投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0 转换)业务的公告 理人网站 关于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3 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0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 立上海虹桥机场分公司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0 理人网站 5 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5-01-10 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券报,证券时报,管 理人网站 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6 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年第2号)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0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7 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6 金份额折算结果暨汇添富添富通货币 理人网站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恢复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8 申购赎回(含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6 理人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9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6 理人网站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0 摘要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6 理人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1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6 理人网站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2 书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16 理人网站 汇添富新收益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4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3 年第4季度报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1-22 理人网站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2015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4 年春节假期前两个交易日暂停申购(含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2-11 定投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5 下部分基金增加宜投基金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3-02 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6 下部分基金在工商银行开通转换业务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3-05 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7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期货为销售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3-06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18 展现金宝用户销售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3-10 理人网站 19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2015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5-03-30 年清明节假期前两个交易日暂停申购、 券报,证券时报,管 赎回(含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 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3-31 理人网站 汇添富新收益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4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1 年年度报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3-31 理人网站 汇添富新收益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4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3-31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3 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4-04 方法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4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总经理、法人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4-17 变更)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5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董事长变更)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4-17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6 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4-18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7 事会成员变更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4-18 理人网站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8 1季度报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4-21 理人网站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9 2015 年五一假期前两个交易日暂停申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4-24 购、赎回(含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30 下部分基金增加瑞丰银行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4-25 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31 下部分基金增加鹿城农商银行为销售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5-28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32 展现金宝用户销售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6-05 理人网站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2015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33 年端午节假期前两个交易日暂停申购、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6-15 赎回(含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理人网站 3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5-06-26 下部分基金增加龙湾农商行为销售机 券报,证券时报,管 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35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6-27 理人网站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暂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36 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入)业务的公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6-30 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37 下基金2015年上半年资产净值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 2015-07-01 (网站披露)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38 司、高管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7-06 事宜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39 下部分基金增加华融证券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7-11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0 2季度报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7-18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1 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7-31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2 立成都分公司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06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3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副总经理)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06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4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11 的公告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5 下部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18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6 下部分基金通过京东平台申购基金费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20 率优惠的公告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7 下部分基金增加乐清农商行为销售机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22 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8 下部分基金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22 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49 说明书(2015年第1号)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22 理人网站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0 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号)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22 理人网站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9月1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1 日、9月2日暂停申购(含定投及转换)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27 业务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2 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29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3 年度报告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29 理人网站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4 年度报告摘要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8-29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5 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9-16 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 理人网站 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恢复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6 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入)业务的公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9-16 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7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经北证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9-19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2015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8 年国庆节假期前两个交易日暂停申购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9-24 (含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59 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宝证券开展的申购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09-30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60 下部分基金增加徽商期货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10-09 的公告 理人网站,深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61 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销售机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10-13 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人网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62 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销售机构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10-13 的公告 理人网站 63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增设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5-10-16 场内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 券报,证券时报,管 款的公告 理人网站,上交所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64 (增设E类份额)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10-16 理人网站,上交所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65 (增设E类份额)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10-16 理人网站,上交所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66 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E 类份额增 券报,证券时报,管 2015-10-21 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理人网站,上交所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3、《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关于申请汇添富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6、关于申请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