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关于增设场内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10-16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A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汇添 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E 类场内基金份额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一、增设 E 类场内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现有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00366)和 B 类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代码:000980),均为场外份额,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 A 类 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 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的业 务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新增 E 类基金份额为场内份额,通过上交所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E 类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基金份额升 降级。 2、E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与上市 (1)申购和赎回场所 E 类基金份额通过上交所场内的申赎券商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E 级基金份 额目前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申购和赎回原则 a.“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b.“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以份额申请; c.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提交后不得撤销; d.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购的 E 类基金份额,T+1 日起享有收益,T+2 日起份额可用; T 日赎回的 E 类基金份额,T+1 日起不享有收益。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 E 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 1 份或 1 份的整数倍。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 制。超出当日限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本基金自 2015 年 10 月 21 日起接受投资者对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代码为 511981,申购、赎回简称为“现金添富”。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E 类基金份 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E 类份额的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4)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券商办理本基金 E 份额的申购、赎回: 东北证券、华宝证券。 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4、E 类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 他费率结构与 A 级基金份额相同。 5、E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 (1)E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 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 E 类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出部分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 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 结清。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当日申购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当日买入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卖出的 E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E 类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布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 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改基金的基本情况 1、增加“基金份额面值”约定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E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2、修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对其 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场外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场外基金份 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场外 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场外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 留的某级场外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场外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场外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场外基金 份额。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规定。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 E 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 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增加“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安排 1、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 E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 类基金份 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E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上市交易公告书。 2、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3、E 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E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E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补充“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A 类/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E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E 类 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 类/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A 类/B 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B 类 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A 类/B 类 基金份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 A 类/B 类基金份额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四)增加各类基金份额表决权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及基金合同 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 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 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五)修改“基金费用与税收” 1、增加“基金费用的种类”: “9、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2、增加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3、增加 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的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E 类基金份额的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 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E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 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 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88-9918)或登录本公司网 站(www.99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 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 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