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丰元:关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南方丰元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人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作为南方丰元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对旗下南方 丰元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丰元”)增加 H 类基金份 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香港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一、新增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不同,认购/申购、赎回等费用收取方式,或销售机构的不同, 可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销售,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税务等事项 将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内地投资人如申购本基金,应 选择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H 类基金份额在香 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 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自行规定。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0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7、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对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选择权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 类、C 类基金份额一致,管理 费率为 0.7%/年,托管费率为 0.2%/年。 9、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 有人,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10、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C 类与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净值,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1、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 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增加红利 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13、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指南方丰元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指南方丰元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 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根据法律法规变动而更新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份“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 作管理办法》 第二部份“释义” 开放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实施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时做出的修订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7 月 1 日实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日期 无 53、香港证监会:指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4、《通函》:指香港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 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A 类基金份额:指依 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 者设立的份额类别,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56、C 类基金份额:指依 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 者设立的份额类别,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 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57、H 类基金份额:指依 据《基金法》、《销售办法》、 《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 港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 份额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58、基金份额:指 A 类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H 类 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 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金 合同关于 H 类基金份额另有 约定的除外 59、香港代表:指按照《通 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 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 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 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 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 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 责 60、香港销售机构:指经 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 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61、名义持有人:指依据 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 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将 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 认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并出现在登记机构 的持有人名册中 第二部份“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 不同,认购/申购、赎回等费 用收取方式,或销售机构的不 同,可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 销售,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H 类基 金份额在香港销售,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无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 与赎回” 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 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 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 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第六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与赎回”中“一、申购和赎 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H 类基金 回场所”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 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第六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与赎回”中“二、申购和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A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申购、赎回时除外。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具 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 充文件中载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始办理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金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始办理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金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始时间。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载明。 第六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4、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 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回的原则”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采用 “先进先出”原则。 无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 赎回。 第六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无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 与赎回”中“四、申购与赎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回的程序” 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 行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为准。 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六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担。本基金 A 类、C 类及 H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净值,T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 或公告。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本基金 A 类及 H 类基金份额收 类。A 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 取申购、赎回费 费 第六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无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 与赎回”中“七、拒绝或暂 规定的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 停申购的情形” 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 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 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 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 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 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 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部分顺延赎回: 部分顺延赎回: 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 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 无 十七、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 与赎回” 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 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第七部份“基金合同当事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及权利义务”中“一、基金 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 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管理人” 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31-33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第八部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 九、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 大会”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 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作为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 持有人,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 机构等相关机构,在符合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为 H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 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权等。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 中“四、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规定公告。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 中“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中“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交易结束后分别计算当日的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中“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 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 销售服务费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收”中“五、基金税收”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配原则”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最多为 12 次,各基金份额类 有同等分配权; 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配; 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和 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 收益分配;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式是现金分红; 分红;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 值。 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等分配权; 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 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分配”中“六、基金收益分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配中发生的费用”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无 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露”中“一” 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 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 文件。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 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金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净值。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当在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值。 外)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累计净值。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在指定媒体上。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算”中“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剩余资产的分配”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 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 行分配。 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 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 说明书。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限于增加 H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