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关于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我公司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需对于《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作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
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本基金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
书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页码 章节 旧版条款 新版条款 修改理由
1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律依据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第一部分前言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他有关法律法规。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4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第二部分释义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定》第 40 条,补充流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15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定》第 19 条的规定补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购与赎回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6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定》第 31 条的规定补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 充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购与赎回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外。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6-17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定》第 19、24 条补充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不利影响时。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购与赎回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0.50%时; 益的情形。
……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值达到 0.50%时。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7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定》第 24 条的规定补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充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购与赎回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赎回申请的情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8-19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定》第 21 条第 2 款的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规定修改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购与赎回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22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路强 法定代表人:邹新
25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元
46-47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定》第 17、30、32、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33、34 条修改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7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定》修改
除上述第 1)、第 5)比例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除上述第 1)、第 5)、第 13)、第 15)项比例限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
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5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定》第 24 条补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5-6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定》第 26、27、36 条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披露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监管窗口指导进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行调整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披露
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 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0.50%的情形;
6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定》第 26、33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 临时报告的内容
披露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