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2016-12-12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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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3 年 8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63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29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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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4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八、风险揭示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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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一、绪言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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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现金收
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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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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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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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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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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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刘小腊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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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审议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个部门。其中投资部门包括投资管理部、固
定收益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三个部门;市场部门包括营销部和市场策划部两
个部门;后台运营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
部门;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到 2016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有员工 65 人,其中 57%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95%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小腊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经
理、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同业金融总部常务副总经理、佛山分行党委书记;珠海华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务副行长。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
理,深圳红树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厉放女士,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
理,香港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荷
兰集团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现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孟扬女士,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
赁部业务员、副科长、科长、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红树林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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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
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刘胤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
师。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分所主任,深圳市格林赛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经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副总裁,华盛顿资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负责人,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SFB)董事总经理,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现任利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晶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瑞源先生,董事,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元大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
务代理部科长,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行销部副
总经理、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华润元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特先生,董事,督察长,硕士学历。历任深圳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财务
部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证券投资部信托经理,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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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部高级信托经理、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监。现任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
中心调解员,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晨星
(深圳)资讯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古彬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日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董,日
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来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元大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扬帆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
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
李孟霞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台湾宝来证券新金融商品部副理,台湾
中华开发工业银行金融交易部经理,台湾富邦投信 ETF 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台
湾元大投信指数暨量化投资事业群资深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腊先生,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瑞源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尹华龙先生,基金经理,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4 年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5 年 10 月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和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瑞源(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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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霞(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张俊杰(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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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则,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
严密,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
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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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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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
通渠道,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
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向总经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监察合规部报告,监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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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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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6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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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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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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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
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
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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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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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腊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69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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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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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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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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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号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丁海
传真:0755-32938888-5
客服电话:0755-36907366
网址:www.flyingfund.com.cn
(15)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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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010-68086927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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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21)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www.hexun.com
30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www.new-rand.cn
(2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033-7933
(2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31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2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腊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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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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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 元 1,000 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
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
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为其
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根据华润元大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如果登记机构在T日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
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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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
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或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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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6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结束募集。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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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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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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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
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10元人民币。B类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5,000,000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
2、赎回份额的限制
A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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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 元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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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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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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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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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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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较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
策、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二是根据
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对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期是进行久期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正确进行债券投资
的首要条件。通过对通货膨胀率、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
率、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对市场环境的
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主要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于收益率变动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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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程度。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
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
场收益率下降时,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
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首先将考虑安全性,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
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
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
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
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流动性
优先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正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
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
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实际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决定资产的配比;
(3)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分析研究报告,为投资提供策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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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运营管理部交易组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
判断。本公司的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
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资产的配置
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
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
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
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
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运营管理部交易组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确保投
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市场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
控、处置的职责。运营管理部交易组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即时监控措施
本基金秉持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关系下进行投资组合调整,并每日监控投资组
合是否合乎合规要求,若有接近安全水位则必须即时做出调整。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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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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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本基金持有的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第5)比例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
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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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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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
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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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08,899,426.91 54.94
其中:债券 1,008,899,426.91 54.9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25,802,057.75 28.6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3,246,535.54 15.97
4 其他资产 8,275,083.09 0.45
5 合计 1,836,223,103.29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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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0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1.2.1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0
1.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1.3.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的比例(%)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8.50 0.0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54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2.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1.63 -
天的浮动利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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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 天(含)-90 天 6.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10.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11.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74 0.05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323,003.48 8.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323,003.48 8.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39,904,989.53 29.4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18,671,433.90 17.39
8 其他 - -
9 合计 1,008,899,426.91 55.05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0 39,930,188.93 2.18
浮动利率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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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111613039 16 浙商 CD039 1,000,000 99,918,086.43 5.45
2 111609201 16 浦发 CD201 1,000,000 99,564,494.26 5.43
3 111614128 16 江苏银行 CD128 700,000 69,820,018.06 3.81
4 160209 16 国开 09 500,000 49,961,636.03 2.73
5 111690937 16 杭州银行 CD032 500,000 49,368,835.15 2.69
6 150417 15 农发 17 300,000 30,273,044.96 1.65
7 120402 12 农发 02 300,000 30,158,133.56 1.65
8 011698377 16 百业源 SCP003 300,000 30,032,632.82 1.64
9 071617003 16 东北证券 CP003 300,000 30,012,661.39 1.64
10 011699032 16 晋能 SCP001 300,000 29,999,591.07 1.64
1.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75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1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266%
1.7.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1.7.2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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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
元。
1.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275,083.09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275,083.09
1.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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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 A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3.10.29-2013.12.31 0.8154% 0.0021% 0.2367% 0.0000% 0.5787% 0.0021%
2014.1.1-2014.12.31 4.8423% 0.0068% 1.3500% 0.0000% 3.4923% 0.0068%
2015.1.1-2015.12.31 3.6882% 0.0048% 1.3500% 0.0000% 2.3382% 0.0048%
2016.1.1-2016.9.30 1.9974% 0.0035% 1.0134% 0.0000% 0.9839% 0.0035%
2013.10.29-2016.9.30 11.7845% 0.0057% 3.9501% 0.0000% 7.8344% 0.0057%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 B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3.10.29-2013.12.31 0.8585% 0.0021% 0.2367% 0.0000% 0.6218% 0.0021%
2014.1.1-2014.12.31 5.0935% 0.0068% 1.3500% 0.0000% 3.7435% 0.0068%
2015.1.1-2015.12.31 3.9382% 0.0048% 1.3500% 0.0000% 2.5882% 0.0048%
2016.1.1-2016.9.30 2.1808% 0.0035% 1.0134% 0.0000% 1.1673% 0.0035%
2013.10.29-2016.9.30 12.5727% 0.0057% 3.6099% 0.0000% 8.9628% 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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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201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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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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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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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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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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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 2、3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
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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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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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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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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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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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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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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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7日年化收益率(%)=[(( R i / 7) 365) / 10000] 100%
i 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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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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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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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8)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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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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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的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
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易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
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三)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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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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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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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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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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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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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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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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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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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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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
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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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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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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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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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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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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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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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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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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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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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于因法律法规或监管变化引起的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等变化,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纳入托管人托管监督的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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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①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c、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d、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②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为: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d、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e、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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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本基金持有的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g、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 2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j、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k、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a、e比例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
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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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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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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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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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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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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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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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舍去。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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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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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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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华
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入自助语音服务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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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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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6 年 5 月 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对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并 2016 年 5 月 13 日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端午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
2016 年 6 月 3 日
转入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2016 年 6 月 13 日
年第 1 号)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 年 6 月 13 日
(2016 年第 1 号)
华润元大基金关于实施基金网上直销申购、定投及转换在通
2016 年 6 月 24 日
联支付渠道费率优惠的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净值公告 2016 年 7 月 1 日
关于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
2016 年 7 月 2 日
协议的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6 年 7 月 2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6 年 7 月 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2016 年 7 月 14 日
关于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
2016 年 7 月 14 日
况变更的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诺亚正行(上
2016 年 7 月 19 日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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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 年 7 月 21 日
华润元大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6 年 7 月 22 日
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 2016 年 7 月 27 日
资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2016 年 8 月 26 日
和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 2016 年 8 月 26 日
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 年 8 月 27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 年 8 月 2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转 2016 年 9 月 7 日
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中秋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
2016 年 9 月 7 日
转入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国庆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
2016 年 9 月 23 日
转入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2016 年 9 月 28 日
和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2016 年 9 月 28 日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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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投资和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 年 10 月 25 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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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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