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1-17
关于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年11月18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
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
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
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瑞丰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0314)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30日且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
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
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
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017)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 日 0.5%
30 日≤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
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第2项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中,“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删除。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增加“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一并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
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9555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