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沪深300: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4-11
华安沪深300增强C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至 2017 年 4 月 6 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 2017 年 4 月 6 日 17:00 截止,会议期间审 议了《关于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 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89,769,381.64 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63,079,240.68 份)的 55.0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89,769,381.64 份基金份额表 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同意通过本次大会议案。同意本次 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 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从基金资产列支,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8000 合计 38000 二、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 明,本基金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位数将自 2017 年 4 月 11 日起调整为小数点后四 位。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大会议案 及议案说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自 2017 年 4 月 11 日起生效。具体修订详 见本公司 2017 年 2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上的《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附件《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公司将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的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华安 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 委托书》,附件四:《关于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2、《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