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关于旗下产品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7-12-30
景顺沪深300增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 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等相关税 收规定,现明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管理人运营的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以下统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公告并提示如下: 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将按照适用法规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相应税费需由各产品资产承担。 2、 各产品资产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 1、前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 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对产品收益水平有所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2、如后续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产品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根据 最新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咨 询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