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德利: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10-2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及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止(送达时间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 年 12 月 3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2101-2106 单元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即在 2019 年 11 月 1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
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
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
起,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
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德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2101-2106 单元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
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请参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
写相关内容”的第(3)项及第(4)项内容。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
准;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即 2019 年 12 月 2 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
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
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
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传真:021-26010966
网址:http://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
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21-7788、021-26010928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一:《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德
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德邦
德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确保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顺利完成,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本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二: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德邦德利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 份证件/营 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德邦德 利货币市 场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受托 人签名或盖 章
2019 年 月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
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2 日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
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
(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19 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
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本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相关事宜,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本次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
同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详情如下: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关 于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等相 关问题 的通 知》、《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办 法》”)、《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则 第 5 号 〈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释义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 中国人 民银 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 施的《货 币市 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48、摊余成 本法:指 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照 票面 利 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摊余成 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 买入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本 基 金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
金 总份额 50%,且本基 金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10%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 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以上的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1%以 上的部 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
下情形:
1)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过 基金 总份额 50%, 且本基 金投 资组合 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的前 提下,
当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1%以上 的赎 回申请 (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 制赎回 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 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0、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 金管
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11、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申购;
发生上 述 第 1、2、3、5、6、9、10、11、12 项 暂 停 申 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当发 生上述 第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 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赎回;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 额 10%的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设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7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 3501B 室
法定代表人:左畅
设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9 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短期融资券;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存款、债 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的 债 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交易的 资
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 下的 债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易 日 均 不
超过 120 天;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4)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总 计不得 超过 当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397 天;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如果 基金投 资有 固定期 限但协 议中 约定可 以提
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可不受此限制;
除上述 第 3)、15)、16)条外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3)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 30%以 上的情
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7)投资于 同一机 构发 行的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国 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但 投资 于有存 款期限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 投资现 金、国 债、中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 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除 上 述 第 1)、9)、15)、16)条 外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应不低 于以下 标
准:
1) 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
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 发
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 信用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 ,则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 行人同 时具 有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信 用评级 的 ,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剩余 期限-Σ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负 债×剩 余 期 限+债
券正回 购×剩 余期限)/(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 的 资 产-投 资 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包括 现金类 资产(含 银
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一 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 、剩 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逆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
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 利
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 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 易日
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 内(含一 年)银 行定期 存款、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
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剩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
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 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 券到期
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 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 原 则 ,根
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
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 舍
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七、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
算方法
1、计算方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 资 产×剩 余 期 限 一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 债券 正回
购×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一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 产×剩余 存续 期限
一 Σ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剩 余存续 期限+Σ
债 券 正 回 购×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资产一投 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债券 正回
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的
确定方法
(1)银行活 期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 剩余
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待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 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知期计算;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 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 法”,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重 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 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 ,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价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 法”,即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当变 现所持
有的资产时, 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 的差
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 从而可能导致变现 当日
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当估值
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 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 现较
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
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投资人应 知晓
并接受该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 值方
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 定价”。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 内; 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3.“每日分配、 按月 支付 ”。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收益 情
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 收益每 月集 中 支 付 一 次 ,成 立 不 满 一 个 月 不 支
付。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 资(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
付时,其累计 收益 为正值 ,则为投 资人 增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其对 应收 益将立 即结清 ;若收 益为负 值,则从 投资
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3.“每日分 配、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
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每 日 收
益支付方 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 红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
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
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
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
公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四)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当“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 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根据《管 理办法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 程度
的情形;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基金合同》修改内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依
法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议案及上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8 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德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完成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正式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投资运作的可行性
为确保调整基金收益与分配、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
已做好了调整基金收益与分配、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后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三)关于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
合同事宜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出
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
效。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次修
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
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二)预防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
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0
网站:www.db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