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德利: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9-10-2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德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 年 12 月 3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2101-2106 单元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即在 2019 年 11 月 1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
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
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2101-2106 单元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
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
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请参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的第(3)项及第(4)项内容。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
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
(即 2019 年 12 月 2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
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送达时
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
见,计入弃权表决票;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
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
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传真:021-26010966
网址:http://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21-7788、021-
26010928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一:《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德邦德利货
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确保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顺利完成,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二: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9 年 月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2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19 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本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相关事宜,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本次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德邦德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详情如下: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
相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
布、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0、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
以上的资金申购;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申购;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措施。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设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7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 3501B 室
法定代表人:左畅
设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9 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短期融资券;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20 天;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
款,可不受此限制;
除上述第 3)、15)、16)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7)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10%;
除上述第 1)、9)、15)、16)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
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
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
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
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方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一 Σ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一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一 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一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基 金
资 产
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
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
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
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具体而
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
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
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投资人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 基金管理人
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每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
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
份额不变;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
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根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基金合同》修改内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依法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议案及上述变更,修订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
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8 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完成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正式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投资运作的可行性
为确保调整基金收益与分配、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已做好了调整基金收益与分配、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
法后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三)关于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重新表决或
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二)预防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0
网站:www.db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