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1-09
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
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23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
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
行、国信证券公司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
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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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
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 2014 年 1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的
《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
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
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 于 未 开 设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 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
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
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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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代码:000297)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
规模上限。
6、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具体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
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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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
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1、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于特定认购费率,其
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于一般认购费率,具体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M<500 万 0.3% 0.12%
500 万≤M<1000 万 0.1% 0.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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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40.36+5.20)/1.00=9,945.5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9,945.56 份。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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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
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
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认/申购业务:基金份额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30—15:00。
2、开户及认/申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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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直接提交认/申购业务申请。
(4)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中国农业银行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
认/申购业务:基金份额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供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中国农业银行单位
借记卡直接提交认/申购业务申请。
(4)机构投资者在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的手续和要求请以所在农业银行网点业务规
则为准。
(四)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其他代销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
认购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 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9:00 至 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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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
效的中国证件)。
③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⑤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⑥ 《预留印鉴卡》
⑦ 传真交易协议
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⑨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
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
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
是否予以办理。
已在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
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申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
确保在当日 16:30 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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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已填好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
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风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卷》。
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
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缴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
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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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
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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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 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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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银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10-1-12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客服电话::400-880-0338 或 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联系人:李阳
网址:www.crbank.com.cn
3、券商代销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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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10-1-14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网址:www.gtja.com
(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10-1-15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10-1-16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吴群莉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55-33033936 0755-3303303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崔卫群
10-1-17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经办律师:闵齐双、崔卫群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刘颖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9 日
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