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全球高收益债(QDII):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3-11-05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QDII)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QDII) 基金主代码 00029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10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起始日 2013年11月7日 赎回起始日 2013年11月7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3年11月7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0290)定于2013年11月7日起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但全球主要投资市场为共同节假日的日期除外。 一般情况下,全球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节假日为:元旦(New Year’s Day,1月1日),受难日(Good Friday,复活节的前一个星期五), 复活节后的星期一(Easter Monday,复活节后的星期一),劳动节(Labour Day,5月1日),圣诞节(Christmas Day,12月25日), 节礼日(Boxing Day,12月26日)。2013年暂停本基金申购的其他节假日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美国退伍军人节)、2013年11月28日(感恩节)。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全球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的界定规则,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 注: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一般申购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低赎回份额限制。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账户最低余额为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0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2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3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3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网址:www.phfund.com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6.2 场外代销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渠道: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2)证券公司销售渠道:国信证券、湘财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城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万通证券、光大证券 、安信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华西证券、信达证券、中投证券、广州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方正证券、长江证券。 (3)第三方销售机构:天相投资顾问、诺亚正行、众禄基金、好买基金、数米基金、长量基金、展恒基金、天天基金、和讯、新兰德、宜信普泽、泛华普益、中期时代、万银财富(北京)。 2、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有:本公司网上直销中心、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部分指定券商及第三方销售机构。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4、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5、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在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3年8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查询,并以此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