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关于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0-28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
关于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B 类 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 2015 年 10 月 28 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B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B 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 B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 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B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鹏华 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A 类和 B 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 示: 1、本基金 A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0289)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 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 个封闭期 0.5% Y≥1 个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B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950) (1)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3)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 个封闭期 0.5% Y≥1 个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归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 B 类收费模式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B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基金B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B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 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B 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将就《鹏华丰泰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 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三条释义: “4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B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本部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原“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费 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并修改下文关于列入当期费用的序号: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5、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新增 “3、销售服务费;” 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新增“(四)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以下小标题需要依次修改。 (3)在“(六)费用的调整”中,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999,0755-82353668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