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关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10-31
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A
关于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人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作为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决定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对旗下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银华季季红”)增加 H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香港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基金管理人后续公告。 一、 新增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税务等事项将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 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 内地投资人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 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H 类基 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 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 销售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香港销售机构 自行规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37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 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本基金 H 类基金资产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完成备案,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 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7、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对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 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 类基金份额一致, 管理费率为 0.36%/年,托管费率为 0.2%/年。 9、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后, 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权等。 10、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与 H 类基金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各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1、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 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A 类或 H 类基金份额每份 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当本基金 A 类或 H 类基金份额每季度 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1 元时,至少进行收益分 配 1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 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 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增加红 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银华季季红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结果,对《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根据法律法 规变动而更新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理办法》 金运作管理办法》 全文 媒体 媒介 全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第二部分“释义” 《基金法》:指 2003 年 《基金法》:指 2003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他业务的日期 无 增加: 57、香港证监会: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 58、《通函》:指香港 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A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 的份额类别 60、H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 办法》、《通函》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在香港销 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 的份额类别 61、基金份额:指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 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 的其他类别份额 62、香港代表:指按 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 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 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 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 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 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 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 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63、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办 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64、名义持有人:指 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 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 等相关机构将代表投资 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 金”(H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 中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无 增加: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 域的不同,可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基 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H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 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 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 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 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中“一、申购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和赎回场所” 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 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 销售资格的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 销售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购与赎回”中“二、申购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办理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外。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其补充文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月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公告中规定。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规定。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月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 公告中规定。 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规定。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时间。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 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 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 明。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4、赎回遵循“先进先 4、A 类基金份额赎 购与赎回”中“三、申购 出”原则,即按照投 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与赎回原则” 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 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回。 顺序赎回。H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可不适用“先进先 出”原则; 5、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 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 购、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中“四、申购 H 类基金份额的开 与赎回的程序” 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 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 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 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或另行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购与赎回”中“申购和赎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后分别计算,并在 T+1 途”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告。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中“七、拒绝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同中规定的上述拒绝或 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 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 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 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 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 总额度; (2)本基金 H 类基 金资产规模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 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通知香港代表根据香港 证监会的要求完成备案, 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 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中“九、巨额 香港销售机构对持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 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 十六、本部分约定的 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 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 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 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人及权利义务”中“一、 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人及权利义务”中“二、 基金托管人”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人大会”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 的投票权。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人大会”中“六、表决”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效。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人大会”中“八、生效与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公告”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生效。 见之日起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无 增加: 人大会”中“九、H 类基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 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 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 人大会” 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 港投资者的意见后,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代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权等。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和程序”中“二、基金管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备案; 换程序”中“(一)基金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 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指定媒体公告;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和程序”中“二、基金管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备案; 换程序”中“(二)基金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在指定媒体公告;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和程序”中“二、基金管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换程序”中“(三)基金 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值”中“四、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从其规定。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告。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 公布。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值”中“五、估值错误的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处理”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当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金份额净值错误。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值”中“七、基金净值的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确认”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税收”中“五、基金税收”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务按中国、中国香港及投 执行。 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益与分配”中“三、基金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A 收益分配原则” 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 类或 H 类基金份额每份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当 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季度末最后一 次数最多为 12 次,当本 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 基金 A 类或 H 类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1 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 元时,本基金将至少进行 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收益分配 1 次,每次收益 配利润超过 0.01 元时,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 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 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 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可 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 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 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 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增加红 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 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3、基金收益分配后该类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4、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等分配权;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 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H 益与分配”中“五、收益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 实施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 上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益与分配”中“六、基金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用”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 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行。 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无 增加: 披露”中“二、信息披露 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 义务人” 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基金合同》生效 披露”中“五、公开披露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的基本信息”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额净值。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净值。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累计净值。 外)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各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值。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披露”中“六、基金份额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 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备案,并予以公告。 以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 2、关于《基金合同》变 2、关于《基金合同》变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清算” 中“一、《基金合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同》的变更”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媒体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变更、终止与清算”中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 行分配。 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 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 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 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 重要提示 1、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