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8-21
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一、重要提示
1. 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3 年 6 月14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81 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7.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9. 本基金按照 1.00 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 000286。
10.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银华信用季季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2.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定目标募集份额总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13.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3 年 8 月 2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认购有关事宜。
16. 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理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9. 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0. 风险提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七种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
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
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
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
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
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
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5)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首先,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其次,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中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此外,本基金虽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基金终止或合并的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7)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21.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
基金代码:000286(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五)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六)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健的当期收益和总投资回报。(七)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政府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八)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九) 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十) 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2.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十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8%
养老金客户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2%
认购费率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非养老金客户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
认购费率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4%,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4%)=996,015.9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6,015.93=3,984.07 元
认购份额=(996,015.93+295.00)/1.00=996,310.93 份
即: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996,310.93 份。(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三、认购安排(一)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二) 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 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四) 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五)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四、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一) 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下午三点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天盈账户、易购通账户以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者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二)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为准。五、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一) 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深圳直销中心和上海分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但提供咨询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过的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A.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B.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C.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二)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为准。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退款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八、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十、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冯晶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三)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2.代销机构本基金代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 2 层、7 层、8 层、9办公地址
层、15 层 1-3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建明 联系人 郭新华
电话 010-85207788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新华、孙建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 21 日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