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季季红: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09-0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季季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huatai-pb.com)发布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并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在上述报纸及网站发布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
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泰柏瑞季季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 年 10 月 10 日。
4、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客户
服务部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400-888-000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7 日,即在 2016 年 9 月 7 日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
享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atai-pb.com)下载等方式获
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文所称“公章”亦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
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
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
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
授权(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16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00 止,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客户服务部),并建议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
以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
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他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atai-pb.com)下
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
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纸面授权文件应与表决票一同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
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地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
基金管理人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
文件,或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营业机构。投
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
的服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
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
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
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
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
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7 日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00 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指
定地址的,授权时间和有效性判断均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修改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
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0001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021)38601630
电子邮件:rainbow.wang@huatai-pb.com
传真:(021)50103016
网址:http://www.huatai-pb.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 号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范佳斐
见证律师:刘佳、范佳斐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
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huatai-pb.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888-0001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修订对照表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华泰柏
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估值等事项进行相应修改。同时,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金合同》进
行了必要的修订。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条款的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
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http://www.huatai-pb.com 及 2016 年 9 月 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
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
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继续
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卡号(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
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
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附件三: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以大会公告为准。
附件四: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三、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及其他媒介
(注:文中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3 年 5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1、发售时间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69 号)和 2013 年 10 月 11 日中
公告。 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
2、发售方式 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867 号)的批复,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发售对象 8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根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2013 年 11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函【2013】973 号),《华泰柏瑞季季红
他投资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自 2016 年**月**日至 2016 年**月**日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认购费用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泰柏瑞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内容包括对《基金合同》的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估值等事项进行相应修改以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陆续修改和实施对《基金合同》进行的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要修订。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6 年**月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日起,由原《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请即为有效。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说明书中列示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注:通讯开会中同类修改不再列举)
无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
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表决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效。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核准或者备案。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指定媒体公告; (注: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同类修改不再列举)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上联合公告。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上;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 府债、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
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 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
款等。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可转债和权证,但可以 款、国债期货、同业存单等。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直接买入可转债和权
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的申购,并可持有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 证,但可以参与可转债的申购,并可持有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
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可转债和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可转债和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分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参与分离交易可转债申购而产生的
析框架,识别不同品种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从而提高投资效率。 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
在品种配置上,将根据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的不同特点,对不同种类 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结合
信用债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自 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持有或择机抛售。
上而下地根据宏观政策的趋势选择久期区间,根据期限结构的变化确定配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置比例。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在个券精选时,将依据公司内部评级体系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 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权衡,自下而上地选择风险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
与收益相匹配的较好品种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各个债券发行主体所处产业 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
的发展趋势、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 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等基本面信息,结合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不同行业的优先选择顺序;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 如果未来市场出现新的衍生工具,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在届时相
金流等进行综合评价,识别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定期对发债主体和信用债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适度参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
券的评级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对信用 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
债券的定价。 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参与分离交易可转债一
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
风险收益特征,结合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持有或择机抛售。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如果未来市场出现新的衍生工具,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适度参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
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
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债券; 券;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金资产净值的 0.5%;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的 20%;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制。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围中关于债券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效之日起开始。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的证券;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格估值。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业时; 暂停营业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