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5-06-09
景顺四季金利债券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6月7日24: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308,704,792.9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419,825,403.27份的73.53%,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308,704,792.92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调整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相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 公证费 1.2 合计 6.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6月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15年6月8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二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2015年6月10日生效,《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基金管理人自《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将予以公告。 四、 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