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关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2-2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中港两地基金互认业务的需求,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我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H 类基金份额。
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设 H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份额类别 A 类份额 H 类份额
销售地区 中国内地 香港地区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开放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管理费率 1.00%
托管费率 0.25%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代销机构
300 万≤M<500 万 0.4% 确定。
M≥ 5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65 天 0.50% 0.125%,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资
365 天≤Y< 730 天 0.25% 产。
Y≥ 730 天 0
赎回费中至少 25%计入基金资产。
1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二、释义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互认: 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
会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布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互认计划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
金份额:A 类份额和 H 类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A 类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的
基金份额;
H 类份额: 指通过基金互认,仅在香
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
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
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
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
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
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 香 港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
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
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
名义持有人“内地互认基金”(H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
名册中;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七)基金存续期限
2
不定期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地区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 A 类和 H 类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为 A 类份
额,通过基金互认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
额为 H 类份额。
A 类和 H 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H 类份额的申购币种、额度控制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
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 H 类份额的申购
币种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
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 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基金 H 类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
理。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类份额的销售机
构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
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
的相关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
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3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H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 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
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 H 类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A 类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A 类份额进
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 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请的确认情况。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份额的开放日
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份额的投资者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
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其中, 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
净值 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
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金财产所有。 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
回费用。其中, 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
值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2、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 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
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 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 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H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公告中载明。
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 3、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
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 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
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
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载明。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5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 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
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 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部赎回为止。 定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5)基金互认剩余额度不足导致投资者
的其他情形。 无法申购 H 类份额的情形;
(6)在香港销售的基金规模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高于 50%,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 H
类份额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
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
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H 类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可能与 A
类份额有所不同,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6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的合法权益。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H 类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
为本基金 H 类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 类份
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五)税收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 1、A 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
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 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
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 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资; 行再投资; 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金方式,不设红利再投资;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
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
润计算截止日; 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利润的 2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 润计算截止日;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 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7
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次;每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分配利润的 2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其规定。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
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
购/申购币种相同;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的信息资料。但 H 类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
比例进行分配。 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
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
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
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8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并在
下期更新的《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
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
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1(免长途费)、021-38784638;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huatai-pb.com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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