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11-27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5 日
17:00 止,会议审议了《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
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8 年 11 月 26 日,在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
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145,344,170.09 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23,927,951.94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85.27%,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旭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23,927,951.94 份,占出
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0%;反对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公证费 10,000.00 元,律师费 40,000.00 元,合计 50,000.00 元)列入基金费
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
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 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
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
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并据此修订了《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的调整事
项,将管理费费率调整为 0.30%,托管费费率调整为 0.10%,正式实施日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证书》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