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双债添利:《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目的、依据和原则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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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限制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的申购与赎回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
格、费用及其用途 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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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情形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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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发生上述除第 4、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的申购与赎回 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情形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的申购与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处理方式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
式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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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 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32 层 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
投资 转债和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转债和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二、投资范围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投资 …… ……
四、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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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新增: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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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除上述第(2)、(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新增:
产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息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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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季度报告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回等重大事项时;
息
(七)临时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新增:
信息披露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八、暂停或延迟信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息披露的情形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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