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4-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后,将分设A类、C类、D类三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基本信息如下表:
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简称
A类基金份额 000147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A
C类基金份额 000148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C
D类基金份额 021144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D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D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D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1)对于D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4%
M≥5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
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29 0.75% 100%
30及以上 0% -
3.管理费和托管费
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C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四)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D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D类基金份额与每份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六)D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D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A类、C类基金份额相同。
(七)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4月17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3日
附件:《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第一部分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前言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
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的修订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二部分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释义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披露网站)等媒介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第三部分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费的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基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D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
本情况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
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列示。
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
金份额累计净值。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基金份额 用途 用途
的申购与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4、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 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不列入基金财产。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大于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大于
或等于30日的A类份额所收取赎回费 或等于30日的A类份额所收取赎回费
用不低于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用不低于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类/C类基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类、C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类、D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
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
日的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 有期少于 7 日的A类、C类、D类基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第七部分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基金合同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相关资料20年以上;
当事人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
以上; 以上;
第十一部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分 基金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份额的登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
记 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
年以上; 年以上;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
分 基金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费用与税 费率为0.4%。 务费年费率为0.4%。
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E×0.4%÷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 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 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
服务费中列支。 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付。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第十七部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分 基金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
的会计与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行审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第十八部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分 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的信息披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露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事务所审计。 计。
第十九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分 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合同的变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更、终止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与基金财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产的清算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算小组进行公告。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指定媒体 规定媒体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荣粤道188号6层 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邮政编码:51062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一、基金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托管协议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2001]4号
当事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2001]4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托管协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的依据、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目的和原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则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券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管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
五、基金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财产的保 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管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
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存 控制的证券、存款不承担保管责任。
款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保管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受限于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
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 定、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
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
控制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的情形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
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终止后15年。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20年。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和赎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和赎
十、基金 回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回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信息披露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
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销售服务费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率为0.4%。 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十一、基 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 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
金费用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E×0.4%÷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
产净值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十二、基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
金份额持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的保管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担责任。
(一)档案保存 (一)档案保存
十三、基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金有关文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件档案的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保存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
年。 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六、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管协议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变更、终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止与基金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财产的清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算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算小组进行公告。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