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09-1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29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1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8
十二、基金财产 ................................................................................................................................. 4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八、风险揭示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6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6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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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一、绪言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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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
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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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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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10个工作
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
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
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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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
(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部门包括: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 风险
管理部、投资部、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管理
部、市场策划中心、直销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
部、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渠道部华东、华南、华北区。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5年8月1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4只开放式基金: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
场基金、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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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任,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
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至2011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
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总经理、党委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张力女士:董事,副总经理,硕士。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中国民生银
行北京管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
2008年10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渠道
一部总监,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3年起担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4年4月起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Clive Brown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审计师、高级经理,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和JP Morgan资产管理的首席执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
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
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
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咨询
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建设经济教
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
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潘敏,独立董事,博士后。历任武汉大学原管理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商学院金融系
副教授,武汉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
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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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
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金融
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
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部经
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
产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专户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
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部(原机构一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简历见上。
张力女士:董事,副总经理,硕士。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督察长,硕士。1995年至1999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公室秘书、宣传处副处
长;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长;2000年至2012年,历
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东方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2013年),中国外贸信托高级投资经理、部门副总经理,泰康人寿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武汉融利期货首席交易员、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年10月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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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任固定收益部总监。自2014年3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4年4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起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6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起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
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陈薇薇女士,自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任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由吴
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担
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委员,简历见上;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薇薇女士,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陈廷国先
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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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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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
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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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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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
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
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
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
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
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
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
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
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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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
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
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
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
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
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
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
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
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
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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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
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
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行
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
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
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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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
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
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
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
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的
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
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帐簿,有效控制会计记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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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
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
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
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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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中国建
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
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28%,净利息收益率
(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总
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户和
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1.75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网点
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
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
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
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个、结算量达1.46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万
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
增长14.18%,金融资产增长18.21%。
2014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第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
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
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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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
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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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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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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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服电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6)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B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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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转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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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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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5548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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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2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 021-608978
传真:0571-2669853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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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热线: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 13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联系人:杨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http://www.rffund.com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http://www.10jqka.com.cn/
(2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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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http://www.myfund.com/
(2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https://www.bundwealth.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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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吴翠蓉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3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91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定期开放债券型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2,113,035,853.41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938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
止基金合同,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
3、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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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
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
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5至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
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10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3年5月10日至2014 年5月9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8个工作
日,由于2014年5月10日、5月11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4
年5月21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4年5月22日至2015
年5月21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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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
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
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
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
时间长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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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2013年9月16发布的公告,自2013年9月17日起,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其单笔申购申请最低限额
调整为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亦调整为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如遇巨额赎
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
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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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
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
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 0.9%的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
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0.90% 0.90%
的份额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
0.05% 0
下一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
在下一个开放期未赎回,而是
0 0
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的开放期
赎回的份额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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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当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1: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
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6%)÷(1+0.6%)=596.42(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596.42=99,403.58(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6=93,776.9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6元,则其可得到93,776.96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6=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6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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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5%=53.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105,947.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947.00元。
例4: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9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106,000.00(元)
赎回费=100,000×1.06×0.9%=954.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954.00=105,046.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46.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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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接受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
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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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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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
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开放期前三个月和后
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段性变
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环境、市场
状况、政策走向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为合理控制本基
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
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
当的匹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做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内,基金建仓期后的正常市场情况下,债券投资比例将不
低于 8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
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为
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
此制
定本基金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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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
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的因
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和市场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
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
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
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货币因素 市场因素
政治导向; 经济总量; 货币结构; 供求关系;
经济政策; 投资增速; 信贷规模; 市场信心;
产业政策; 消费增长; 信贷结构; 期限结构;
货币政策; 对外贸易; 利率水平; 利差变化;
市场政策等 价格指数等 利率结构等 交易状况等
债市风险收益特征预期、货币市场走势
资产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
合,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追求基金财产的超额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本的策略之一,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理利率水平的基础
上,判断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
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合的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
上升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对业绩比
较基准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重要依
据。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利率水平、不同期限市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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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收益率曲线上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而使收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
非平行移动,其中非平行移动又可以分为正向蝶形形变、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组合,其组合收
益率也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
置策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表现为长短期债券的收益率发生相同的变化,这种预期类似于利率
预期。因此,本基金将采取同利率预期相同的投资策略。
变动前
到
期
收
益
变动后
率
期限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平坦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长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变动,那么在图
示上就会出现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得平坦一些,此时本基金将买入长期债券而卖出短期债
券。
变动前
到
期
收
益
率 变动后
期限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陡峭
与上一种情况相反,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短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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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较大变动,那么相应的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就会变得陡峭一些,此时本基金可以买入短期债
券,卖出长期债券。
变动前
到
期
收 变动后
益
率
期限
总之,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相应的操作,降低风险,提高
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同品种之间的利差情况
及其变化趋势,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利差情况及变化趋势,制定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固定
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具体各品种的选择策略
政府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指
标、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等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未来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国债、央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况,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
进行投资。
企业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等信用类投资品
种的投资,将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宏观经济所处阶段、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
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
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质量等因素,判
断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测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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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整后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分离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开发行及交易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分离型可转债纯债部分与公司债的属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首先,两者的上市地点均为交易所市场;其次,两者的发行主体均为上市公司;再次,两者
的投资主体相似,主要为交易所的活跃参与者。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基本上
按照公司债的投资策略进行分离债纯债的投资。
同时,分离债与公司债相比,具有流动性较好的优势,更容易变现。本基金计划在封闭
期开始时,配置一定仓位的分离债,而在开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择机增加流动性较好的
分离债的配置比例,以抵御潜在的赎回压力。
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
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
场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
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在期限匹配上,本基金将选择与封闭期限相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随着债券剩余
期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市场价差回报。本基金
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
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回购策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购不仅是一种短期融资的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例如可以
用逆回购代替短期债券、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放大收益等。本基金将通过比较回购
交易收益和现券交易收益,在确保回购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回购套利,增加组
合的收益。本基金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有关规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市场
的平稳时期,进行回购融入资金,同时投资于 3 年以下的流动性较好的债券,以获取利差收
益,增加投资人的回报。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
购投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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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套利策略
跨市套利。同一品种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
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等原因在某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套
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流动性、税
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以获取二
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信用质量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信用债券;
3)具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4)有增值潜力、价值被低估的品种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三个月和后三
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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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每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逐日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
后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本基金相当于期限为一年的、专业优化后的债券组合,有较强的固定收益属性,因此选
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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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67,593,496.00 93.54
其中:债券 167,593,496.00 93.5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99,988.66 3.07
7 其他资产 6,068,907.33 3.39
8 合计 179,162,391.9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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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966,226.50 10.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966,226.50 10.56
4 企业债券 136,459,069.50 111.1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8,168,200.00 14.8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67,593,496.00 136.5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22570 12 滇水投 200,000 20,876,000.00 17.00
2 122591 12 常交债 200,000 20,842,000.00 16.98
3 140222 14 国开 22 100,000 10,640,000.00 8.67
4 124072 12 曲公路 100,000 10,631,000.00 8.66
5 124333 13 铜城建 100,000 10,330,000.00 8.4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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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05.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64,801.3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68,907.3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A类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年度(自2013年8
1.60% 0.04% 1.26% 0.01% 0.34% 0.03%
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度 11.00% 0.20% 2.94% 0.01% 8.06% 0.19%
2015年(2015年1月1
5.25% 0.09% 1.19% 0.01% 4.06% 0.08%
日至6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18.70% 0.15% 5.47% 0.01% 13.23% 0.14%
今(2015年6月30日)
C类
阶段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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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③ 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年度(自2013年8
1.50% 0.04% 1.26% 0.01% 0.24% 0.03%
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度 10.52% 0.19% 2.94% 0.01% 7.58% 0.18%
2015年(2015年1月1
5.00% 0.10% 1.19% 0.01% 3.81% 0.09%
日至6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17.79% 0.15% 5.47% 0.01% 12.31% 0.14%
今(2015年6月30日)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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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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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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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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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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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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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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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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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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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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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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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的价格产生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
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公司债券,由于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可能会导致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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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未能履
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
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
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
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
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
息所带来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人员主观判断或
者需要依靠估值模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估值不准确从而造成风险。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封闭运作一年后开放5-10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运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
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基
金份额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2)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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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存在开放期间终止的风险:
①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②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
③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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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或者
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合同,
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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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
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
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实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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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
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
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
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
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
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
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Email、手机
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
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
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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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 2015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基金转换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2 月 5 日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2 月 7 日
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2 月 17 日 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
刊及本公司网站
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2 月 27 日
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3 月 11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3 月 26 日
2014年年度报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3 月 31 日
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4 月 8 日 基金增加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刊及本公司网站
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4 月 21 日
2015年第1季度报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网上交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4 月 23 日
易系统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关于公司网站进行系统维护及网上直销、网上查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5 月 15 日
询和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6 月 18 日
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6 月 24 日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刊及本公司网站
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5年6月30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7 月 1 日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及基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7 月 6 日
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7 月 17 日
2015年第2季度报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7 月 21 日
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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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7 月 23 日
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刊及本公司网站
放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2015 年 7 月 27 日
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申 刊及本公司网站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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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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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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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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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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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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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
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
(3)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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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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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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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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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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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或者基金
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
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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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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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
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本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7)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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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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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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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
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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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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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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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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