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信用债: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0-02-25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
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投票时间为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 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了《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并修改基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进行修改的相关内容
以及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要求修改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
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2020 年 2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截止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0 年 1 月 20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217,320,627.92 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12,305,184.73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1.68%,其中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12,109,606.58 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99.83%;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4.62 份,占出具有
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02%,弃权票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 195,383.53 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 0.17%。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
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
项的说明》,修改后的《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表决通过之日(2020 年 2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修改后的《大
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将符合修改
后的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备查文件
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5 日
公 证 书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3609 号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4339K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男,一九七三年四月十二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7304120411
代理人:吕婧,女,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公
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03251221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委派代理人吕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大成景兴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
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
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
站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二〇
年一月二十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发
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二
月二十日十七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
助理李瑞龙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
心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席了大成景兴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
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孙晶、吕婧对截止至二
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十七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吴志剑一并出席
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217,320,627.92 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112,305,184.73 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1.68%,达到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 112,109,606.58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3%;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 194.62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0.0002%;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5,383.53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