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5-11-10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B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公司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 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 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您持当前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开立 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或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dcfund.com.cn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第 1 页 共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