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润: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019-05-31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 年 04 月 19 日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3 年 4 月 3 日《关于核准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30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
供保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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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13
§4 基金托管人................................................................................................................................24
§5 相关服务机构............................................................................................................................26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3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4
§8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53
§9 基金的投资................................................................................................................................66
§10 基金的业绩..............................................................................................................................83
§11 基金的财产..............................................................................................................................84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85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90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2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94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6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97
§18 风险揭示与管理....................................................................................................................102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4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7
§25 备查文件................................................................................................................................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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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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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
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或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二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润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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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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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直销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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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
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
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
申购
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
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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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投资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 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金额: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
金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到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
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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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 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二
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
在形式: 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
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
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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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过渡期申购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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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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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
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
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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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
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
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
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信用风险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兼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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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
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30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及建信金融科技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
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
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
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
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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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4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
营业部交易室主任;1996 年 4 月至 2006 年 1 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6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
历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08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1 月,担任招商证券合
规总监、纪委书记,2018 年 11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 、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
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
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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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
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
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尹晓红女士,硕士。2013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交易员;
2015 年 2 月工作调动至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全资子公司),任投资经理
;2016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持与创新部,曾任高级研究员,现任招商
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4 月 8 日至今)、招商安润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招商 3 年封闭运
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7 月 5 日
至今)、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9 月 22 日至今)、
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 月 31 日至今)。
钟贇先生,硕士。2011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先
后从事电力设备新能源、通信设备等行业的证券研究工作;2015 年 9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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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有限公司研究部,曾任高级研究员兼中游制造组组长,现任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12 月 6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邓栋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0 日;张韵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李崟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6 年 3 月 1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康晶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交
易业务总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基金经理白海峰。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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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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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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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
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业
务环节。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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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
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
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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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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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
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
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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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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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11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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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27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赵杨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李佳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薛超群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电话:95395
28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传真:021-20501978
联系人:李胜贤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印萍萍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朱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李燕红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李仙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陈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29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30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31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无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
时代 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无
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32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统一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地址: www.yixinfund.com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统一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地址: www.csco.com.cn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
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统一客服电话:400-6411-001
公司网站地址: www.haojiyoujijin.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33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司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34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军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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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36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徐璐
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电话:400-799-9999
37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联系人:贺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尚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魏素清
38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唐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吴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华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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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联系人:王茜蕊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联系人:徐海峥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之
客服电话:4006-802-123
邮箱:services@zhixin-inv.com
公司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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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1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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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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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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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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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担保人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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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010-58528931
传真:010-58528757
联系人:祝永兴
5.4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5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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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30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3 年 4 月 16 日起到 2013
年 4 月 16 日止,共募集 4,270,437,724.6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7,214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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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1 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
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7.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
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7.3 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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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
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5、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
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7.5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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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6 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份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6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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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至 2 年 1.6%
2 年(含)至 3 年 1.2%
3 年(含)以上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
有期仍按投资者取得该基金份额的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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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
公告。
7.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7.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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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5)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4)、(5)、(7)、(8)、(9)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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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7.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0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7.11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
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
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
的保本条款。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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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
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
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7.12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7.1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
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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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8.1 基金的保本
1、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
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3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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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
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变更为非保本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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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
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a.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b.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
入的其他基金;
c.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d.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
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
择部分赎回、部分转换转出、部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
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或转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
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6)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7)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
回或转换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转
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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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
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
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
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
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账户中。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
成了保本义务,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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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
日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的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应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
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
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如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
金资产净值大于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规模上限,则不再开放“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
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
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过渡期
限定期限内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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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2)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招商安润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8.2 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
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之和。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
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
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担保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
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
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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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
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
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
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6、除本部分第 4 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
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
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
责任。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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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
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如因担保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
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使本基
金需要在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更换新担保人,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
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0、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在基金管理人确定因歇业、停业、被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以及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更换基金担保人而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
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
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
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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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8.3 担保人情况
1、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
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
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
自有资金投资。
2、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
233.64 亿元,不超过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29.92 亿元)的 25 倍;保本基金在
保余额 108.55 亿元,不超过 2015 年度净资产的 10 倍。
8.4 保证合同
鉴于: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和《招商安润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
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安润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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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
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简称保本额),
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
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1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
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1.2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
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1.3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的募集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
额为 51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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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
申购(非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
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5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1 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4.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4.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4.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
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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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
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
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5.2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
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
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
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6.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如有)。前述费用须经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事先书面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
给担保人。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
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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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
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7.2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管理人首次支付担保费应
以收到担保人的《付费账户通知》为前提。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合法发票。
7.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
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9.1 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
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9.2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
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更换担保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
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9.3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9.4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9.5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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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9.7 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基金的投资
9.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9.1.1 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9.1.2 投资理念
精确控制投资风险和稳健投资,是实现保本和增值的关键。
9.1.3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含各类期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本基金投资
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到期收益率为正的可转换
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票、权证(含各类期权)、股指
期货、到期收益率为负的可转换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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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利用组合保险技术,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以
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CPPI 策略及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
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
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
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
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
率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决定
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收益资产
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收
益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OBPI 策略及资产配置
OBPI 策略主要根据期权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本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
现两类 OBPI 投资策略,一是在投资看跌权证时,可在买入该权证的同时,买入权证对应的
股票类资产;二是构建债券组合和看涨期权的组合。
从投资效果分析,OBPI 的投资目标为一方面可以享受市场上涨时的收益,另一方面又
可以锁定市场下跌时的损失。从这个角度出发,OBPI 策略的核心思想为构建一个投资组合
,使其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例如,本基金在投资期初同时购买收益资产(如:股票)和相应的看跌期权,当股票
价格下跌时,可执行看跌期权,以规避股票价格的下跌,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则放弃使用
看跌期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
或者,本基金在投资期初同时购买保本资产(如:债券)和相应的收益资产(如:股
票)看涨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放弃使用看涨期权,当股票价格上涨时,执行看涨期
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
通过以上两种不同的资产组合来实现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
3、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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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
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匹配、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期权策略、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
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4、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确定不同市场环
境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
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
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
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
定投资的品种。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
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
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
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
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
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
取期限匹配原则,持有债券的到期日控制在保本周期之内;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控制整体
投资比例和个债持有比例;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
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
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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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
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
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
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
9.1.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在目前国内金
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产
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
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9.1.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
9.1.7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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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
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
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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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9.1.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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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9.1.9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2 变更后“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招商安润混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9.2.1 投资目标
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
,并通过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9.2.2 投资理念
在严谨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9.2.3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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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注重平衡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水平,以实现基金份额净
值的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依据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资金供求状况和流动性因素,分析类别
资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根据最优风险报酬比原则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重点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空间、竞争优势和财务状况来精选个股,并
结合市场实际选择投资机会。
(1)行业发展空间分析
行业的基本特征和所处的发展阶段通常使行业内的公司具有相同的特性。本基金将从
行业的波动性质(如周期行业或非周期行业),行业生命周期阶段(如萌芽、成长、成熟
或衰退)、细分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上游、中游或下游)等维度出发,全面分析上市
公司的行业发展空间。
(2)竞争优势分析
准确的竞争优势分析来源于对产业和行业的深入认知。重点使用波特的五力模型,对
处于不同行业或具有不同盈利模式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竞争优势分析框架。从静态和动态
两个角度来考察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其变化。
(3)财务状况分析
资产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毛利率、周转率以及预收款明显高出行业
平均水平,往往是一家公司能够领先于行业其他公司,持续高速成长的标志和保障。本基
金将通过以上指标的定性分析和量化跟踪,筛选出具有良好投资潜质的上市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
场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在满足组
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
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
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
,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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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
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
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
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
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
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分散投资,控制整体投资比
例和个债持有比例;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
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
位为主要目的。
9.2.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况。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由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
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
重。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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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2.7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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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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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9.2.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9.2.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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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9.2.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债券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2.11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30,190,233.59 1.58
其中:股票 30,190,233.59 1.5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24,783,872.64 43.22
其中:债券 824,783,872.64 43.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83,292,009.96 46.2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322,287.70 3.11
8 其他资产 110,660,017.51 5.80
9 合计 1,908,248,421.4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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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47,892.00 0.07
C 制造业 18,699,667.12 0.9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10,935.43 0.0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9,054.94 0.07
J 金融业 6,172,044.10 0.3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10,640.00 0.0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190,233.59 1.5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1 603369 今世缘 88,700 2,545,690.00 0.13
2 300294 博雅生物 83,000 2,512,410.00 0.13
3 002475 立讯精密 100,600 2,494,880.00 0.13
4 600031 三一重工 185,507 2,370,779.46 0.12
5 601318 中国平安 29,793 2,297,040.30 0.12
6 600426 华鲁恒升 140,000 2,140,600.00 0.11
7 300450 先导智能 45,647 1,697,611.93 0.09
8 603338 浙江鼎力 17,134 1,421,436.64 0.07
9 601169 北京银行 228,774 1,418,398.80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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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00012 华测检测 160,300 1,410,640.00 0.0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元)
1 国家债券 90,034,000.00 4.7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0,800,601.80 1.0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398,270.84 1.54
8 同业存单 684,551,000.00 35.97
9 其他 - -
10 合计 824,783,872.64 43.3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元) 例(%)
1 111912011 19 北京银行 CD011 3,000,000 298,020,000.00 15.66
2 111910092 19 兴业银行 CD092 2,500,000 249,425,000.00 13.11
3 111871666 18 徽商银行 CD185 1,000,000 98,490,000.00 5.17
4 180010 18 附息国债 10 500,000 50,050,000.00 2.63
5 190001 19 附息国债 01 400,000 39,984,000.00 2.1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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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
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
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徽商银行 CD185(证券代码 111871666)、19 兴
业银行 CD092(证券代码 111910092)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
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8 徽商银行 CD185(证券代码 111871666)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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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8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央行合肥中心支行
处以罚款、警示,并责令改正。
根据 2018 年 10 月 8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安徽银监局处以
罚款。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央行合肥中心支
行处以罚款,并警告。
2、19 兴业银行 CD092(证券代码 11191009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1,504.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3,778,985.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755,589.46
5 应收申购款 3,937.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660,017.5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18 时达转债 1,068.40 0.00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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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04.19-2013.12.31 -4.40% 0.18% 2.99% 0.01% -7.39% 0.17%
2014.01.01-2014.12.31 19.67% 0.25% 4.22% 0.01% 15.45% 0.24%
2015.01.01-2015.12.31 24.30% 0.94% 3.37% 0.01% 20.93% 0.93%
2016.01.01-2016.12.31 -4.73% 0.24% 2.75% 0.01% -7.48% 0.23%
2017.01.01-2017.12.31 1.59% 0.09% 2.75% 0.01% -1.16% 0.08%
2018.01.01-2018.12.31 0.59% 0.15% 2.75% 0.01% -2.16% 0.14%
2019.01.01-2019.03.31 1.36% 0.07% 0.68% 0.01% 0.68% 0.06%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9.03.31 40.31% 0.42% 19.51% 0.01% 20.80% 0.4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4 月 19 日。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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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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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12.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12.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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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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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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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2.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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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2.9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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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
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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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润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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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4.3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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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4、上述“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14.6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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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5.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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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15.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15.4 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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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16.2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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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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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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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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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招商安
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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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17.8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01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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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8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
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
含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或转
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
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
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
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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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8.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
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8.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如
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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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基金将面临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
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8.4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8.5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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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
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
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
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变现或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
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
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
3、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产
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担
保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
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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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
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提出申请至保本周期
到期日之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6、流动性风险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此期间如投资者需要赎回或转换转
出基金份额,将有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18.6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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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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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19.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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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19.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9.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19.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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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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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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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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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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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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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润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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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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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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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
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
视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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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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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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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20.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
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20.4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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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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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0.5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含各类期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本基金投资
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到期收益率为正的可转换
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票、权证(含各类期权)、股指
期货、到期收益率为负的可转换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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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
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
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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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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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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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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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0.6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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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130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0.7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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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8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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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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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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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对于“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含各类期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本基金投资
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票、权证(含各类期权)、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变更“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投资范围变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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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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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6)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
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
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
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变更“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将依照以下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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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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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
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2)、(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本基金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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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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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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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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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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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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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
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21.7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45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且仲裁费及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 信息发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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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2.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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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4
2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八年第二 2018-11-30
号)
3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2018-11-30
4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8-12-07
告
5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前 2018-12-28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9-01-03
7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01-22
8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9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度报告 2019-03-28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 2019-04-01
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11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2019-04-01
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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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登记人的住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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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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