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06-16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3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93号文核准。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6月5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10日,有关财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8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8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8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9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11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11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11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2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2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2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3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3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68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4、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3、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7、《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1、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4、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 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员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薪酬财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产业发展顾问,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长、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经济学和工商管理双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主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8日)、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6日)、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6日)、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0日)、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8日)、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11日至2020年10月27日)、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1月27日)、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21年3月12日)、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4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7月12日起任职)、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18日起任职)、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任职)、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2日起任职)、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30日起任职)、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0月27日起任职)、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4月8日起任职)、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8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代宇,任职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4日。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曾刚先生、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3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88只,QDII基金4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
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
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1)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2)公司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2-2座7层;B2座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B座7层
法人:马宏波
联系人:李卉
联系电话:010-5714268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3)公司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们写字中心B座1507
法人:杜福胜
联系人:李小鹏
联系电话:010-56693727
客服电话:010-85354356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4)公司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公司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公司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法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4068776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8)公司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人:丁奇文
联系电话: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cn
(9)公司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人:林军
联系人:石千凡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10)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1)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电话:0633-96588/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12)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公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4)公司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层
法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联系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15)公司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法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0755-3301574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6)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7)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人:沈如军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8)公司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9)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法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0)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825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1)公司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2)公司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23)公司名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鑫远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人:张永宏
联系人:曾玉姣
联系电话:0731-89828592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
(24)公司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5)公司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 万丽城晶座4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 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26)公司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公司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人:蔡咏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8)公司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9)公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0)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1)公司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法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92031-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32)公司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8288
网址:www.ftol.com.cn
(33)公司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联系电话:010-59366077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http://www.sczq.com.cn
(34)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5)公司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人:王耀球
联系人:刘托福
联系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6)公司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7)公司名称: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人:陈太康
联系人:吴迪
联系电话:021-68757223
传真:021-68757719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38)公司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15B5(西区15层)
法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电话:010-84084940
网址:www.haofunds.com
(39)公司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10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40)公司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传真:029-81887064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41)公司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2)公司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3)公司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4)公司名称: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人:李仁法
客服电话:0510-96078
网址:www.jybank.com.cn
(45)公司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人:尹兆君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电话:(010)65169644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6)公司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联系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7)公司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1503室
法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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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508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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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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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公司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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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公司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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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31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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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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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0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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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公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人:郑杨
联系人:吴雅婷
联系电话:021-6116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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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司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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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公司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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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公司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联系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56)公司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贸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人:许欣
联系人:许先木
联系电话:4007009700
传真:021-33830351
客服电话:400700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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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公司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8)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9)公司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0)公司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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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zbank.com.cn
(61)公司名称: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4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333号
法人:谭运财
联系人:罗长鸣
联系电话:028-61963271/13981077337
客服电话:028-96836/0838-9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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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公司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63)公司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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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公司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5)公司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6)公司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客服电话:9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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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公司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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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x168.com.cn
(68)公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69)公司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70)公司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9层
法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ttyfund.com
(71)公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12
传真:0755-23838999-871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2)公司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73)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4)公司名称: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人:冯周让
联系人:王少峰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75)公司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76)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7)公司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8)公司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277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79)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80)公司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1)公司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联系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82)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3)公司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9层
法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4)公司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郝京春
联系人:刘思源
联系电话:0755-83007014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85)公司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陈继武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6)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87)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88)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9)公司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人:魏礼亚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3969209
传真:0512-63969209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网址:www.szrcb.com
(90)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91)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2)公司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93)公司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94)公司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95)公司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96)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号金地
中心A座6层
法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7)公司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8)公司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楼
法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
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99)公司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0)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1)公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02)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3)公司名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厦门市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
法人:翁若同
联系电话:0592-2078888
网址:www.xib.com.cn
(104)公司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28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533号
法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4008308001
网址:www.ghbank.com.cn
(105)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人:吴小静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06)公司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室
法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188-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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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公司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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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09)公司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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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公司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11)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12)公司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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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公司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科技园18号院18号楼
法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
客服电话:400-8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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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公司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联系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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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公司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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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公司名称: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海大街99号16F
客服电话:400789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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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公司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18)公司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19)公司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66-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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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公司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联系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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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公司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3)公司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座19层
法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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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公司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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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公司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联系电话: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26)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7)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法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28)公司名称: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铺、2层01号商铺、
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法人:蒋丹
联系人:吴家团
联系电话:0759-3309132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129)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闫峻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0)公司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35楼
法人:黄子励
联系人:许晓莲
联系电话:020-28302735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http://www.gzcb.com.cn
(131)公司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
法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32)公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3)公司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34)公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5)公司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6)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37)公司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7792564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38)公司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人:冷飞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39)公司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40)公司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41)公司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好荣超经贸中心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233754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42)公司名称: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61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619号
法人:刘羡庭
联系人:纪淑平
联系电话:13970072990
传真:0792-8325029
客服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143)公司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联系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144)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法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5)公司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46)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7)公司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法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148)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49)公司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n
(150)公司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人:金煜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1)公司名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人:杲传勇
联系电话:0533-2178888
客服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152)公司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联系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153)公司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人:李伏安
联系人:潘鹏程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54)公司名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60号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155)公司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网址:www.cfzq.com
(156)公司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B-1108
法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57)公司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58)公司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59)公司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60)公司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人:李淑慧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13810222517
传真:010-56822000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61)公司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9426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62)公司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163)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64)公司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65)公司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
联系电话:0757-22382524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66)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6-3015室
法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931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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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公司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人:何之江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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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公司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7层
法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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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1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70)公司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171)公司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72)公司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58号
法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173)公司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人:宋卫东
联系人:郑媛
联系电话:021—20655746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174)公司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5)公司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人:顾敏
联系人:赵嘉懿
联系电话:18617181667
传真:0755-86951889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176)公司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人:刘连舸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77)公司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78)公司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客服电话:010-96198(北京),400-66-96198(全国)
网址:www.bjrcb.com
(179)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0)公司名称: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法人:刘海滨
联系人:赵文元
联系电话:0354-3366398 18635431255
传真:0354-3366033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181)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人:曹宏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755-83461832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82)公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3)公司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84)公司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
法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5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85)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6)公司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联系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187)公司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人:沈丹义
联系人:叶露
联系电话:021-60818228
传真:021-60810695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88)公司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联系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189)公司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5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5层1号
法人:王荻
联系人:胡越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90)公司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传真:0551-62865215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91)公司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九思文创园5号楼501
法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92)公司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葛新
联系人:杨琳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93)公司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联系电话:01085932884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94)公司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15839268037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95)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072号2楼
法人:彭维熙
联系人:李光和
联系电话:0755-36615050-5084
客服电话:0755-81994266
网址:www.jhjzfund.com
(196)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王 滨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97)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人:李庆萍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98)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人:高迎欣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99)公司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00)公司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法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01)公司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崔磊
联系人:朱珠
联系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02)公司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203)公司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204)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205)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6)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07)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208)公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09)公司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10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单元
法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honorfunds.com
(210)公司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211)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12)公司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54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13)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14)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15)公司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16)公司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17)公司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
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020-28812618
电话:赵雅
传真:020-28812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3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29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31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6月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32%
100万≤M<500万 0.20%
500万≤M<1000万 0.12%
1000万≤M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50%
500万≤M<1000万 0.30%
1000万≤M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10%
1年≤Y<2年 0.05%
2年≤Y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注:一年为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少
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超过7天(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对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2%)=49,840.51元
申购费用=50,000-49,840.51=159.49元
申购份额=49,840.51/1.050=47,467.1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3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47,467.15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75%=825.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825.00=109,17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175.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持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的价值投资理念,以深入的宏观经济研究、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为基础,投资各类债券资产,并适度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集合债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小。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比例,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应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判断、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本基金信用债券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着眼于经济走势、资金利率、信用债供求等影响信用债市场趋势的因素来分析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债市场中不同品种、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收益率变化情况,判断信用债走势。
(2)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债券趋势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分析和判断信用利差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其基本理念是,在历史利差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从上述影响因素入手,对比当前状况与历史情况,判断信用利差所处的位置以及合理位置,若最终分析结果认为利差将变动,则积极主动进行资产调整组合,把握投资机会或规避损失。
(3)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是根据信用利差和基准利率的分析,假设数种可能发生的情景并赋予各个情景不同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收益率变化,得出在不同情景下各类信用债的持有期收益,根据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4)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定量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财务状况、产销数据、融资能力等方面;定性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行业前景、竞争地位、股东背景、管理能力、偿债支持等。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1、新股申购策略
本产品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确定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并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股价估值水平等因素,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申购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GARP投资法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投资法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同时,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在权证投资中,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债指数体系中,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6月15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89,308,338.66 17.62
其中:股票 3,189,308,338.66 17.62
2 固定收益投资 14,228,693,880.34 78.61
其中:债券 13,534,234,680.34 74.78
资产支持证券 694,459,200.00 3.84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210.00 0.33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129,311,230.03 0.71
付金合计
7 其他资产 492,188,113.96 2.72
8 合计 18,099,501,772.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7,653,642.00 0.24
C 制造业 1,915,149,942.26 11.9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8,956,691.14 1.6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29,918,135.49 3.32
J 金融业 233,651,721.70 1.4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834,000.00 0.1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2,514,744.32 0.5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7,629,461.75 0.6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89,308,338.66 19.9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300124 汇川技术 5,936,982 507,671,330.82 3.18
2 000425 徐工机械 46,606,835 353,745,877.65 2.21
3 601727 上海电气 56,932,907 315,977,633.85 1.98
4 002841 视源股份 2,241,092 292,059,109.44 1.83
5 002352 顺丰控股 3,196,207 258,956,691.14 1.62
6 601318 中国平安 2,968,891 233,651,721.70 1.46
7 300454 深信服 821,792 202,982,624.00 1.27
8 002568 百润股份 1,639,900 178,749,100.00 1.12
9 688777 中控技术 1,971,646 151,461,845.72 0.95
10 002230 科大讯飞 2,352,357 113,689,413.81 0.7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8,064,800.00 0.0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28,614,000.00 14.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28,614,000.00 14.57
4 企业债券 5,201,247,270.00 32.5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68,988,500.00 19.2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380,573,110.34 14.9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546,747,000.00 3.42
10 合计 13,534,234,680.34 84.6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132018 G三峡EB1 4,003,020 488,688,681.60 3.06
2 200219 20国开19 4,000,000 398,800,000.00 2.50
3 175535 20华泰G9 3,000,000 302,490,000.00 1.89
4 127934 20铁道09 3,000,000 300,270,000.00 1.88
5 200312 20进出12 2,600,000 260,182,000.00 1.6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元) 净值比例
(%)
1 179079 信花01A 1,100,000 111,375,000 0.70
.00
2 169795 20借02A1 1,000,000 100,510,000 0.63
.00
3 169938 20花06A1 1,000,000 100,500,000 0.63
.00
4 169846 东借08A1 600,000 60,396,000. 0.38
00
5 169774 至臻06A1 600,000 60,144,000. 0.38
00
6 169889 蚁借03A 500,000 50,520,000. 0.32
00
7 137091 信借06A 500,000 50,420,000. 0.32
00
8 169721 东花19A1 300,000 30,222,000. 0.19
00
9 137327 度小满1A 300,000 30,201,000. 0.19
00
10 137343 至合5A2 300,000 30,198,000. 0.19
00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含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1,998.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7,035,683.4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7,795,447.77
5 应收申购款 6,884,984.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2,188,113.9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32018 G三峡EB1 488,688,681. 3.06
60
2 110031 航信转债 172,720,011. 1.08
60
3 113026 核能转债 169,806,455. 1.06
00
4 128048 张行转债 157,512,148. 0.99
04
5 113034 滨化转债 151,883,516. 0.95
70
6 110053 苏银转债 88,839,120.0 0.56
0
7 113013 国君转债 87,705,800.0 0.55
0
8 110048 福能转债 85,882,395.0 0.54
0
9 128109 楚江转债 83,601,650.4 0.52
4
10 110060 天路转债 66,618,294.0 0.42
0
11 110056 亨通转债 64,144,135.8 0.40
0
12 128107 交科转债 63,452,079.6 0.40
0
13 128105 长集转债 52,916,463.1 0.33
5
14 110074 精达转债 49,130,640.0 0.31
0
15 127012 招路转债 45,290,043.8 0.28
9
16 110051 中天转债 36,484,100.0 0.23
0
17 113599 嘉友转债 26,699,400.0 0.17
0
18 110043 无锡转债 20,942,106.6 0.13
0
19 123049 维尔转债 18,943,324.0 0.12
6
20 123002 国祯转债 15,190,927.8 0.10
3
21 123063 大禹转债 8,686,291.42 0.05
22 127017 万青转债 6,967,819.30 0.04
23 113024 核建转债 6,294,927.00 0.04
24 110059 浦发转债 6,162,000.00 0.04
25 113532 海环转债 5,749,171.80 0.04
26 128125 华阳转债 5,139,500.00 0.03
27 110068 龙净转债 3,055,200.00 0.02
28 110052 贵广转债 2,926,200.00 0.02
29 123033 金力转债 1,845,920.00 0.01
30 128113 比音转债 1,362,400.00 0.01
31 132021 19中电EB 992,520.00 0.01
32 113534 鼎胜转债 849,330.00 0.01
33 113584 家悦转债 396,356.40 0.0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1年3月31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聚鑫债券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3.06.
05-2013. -4.80% 0.32% -6.34% 0.13% 1.54% 0.19%
12.31
2014.01.
01-2014. 39.18% 0.60% 7.48% 0.15% 31.70% 0.45%
12.31
2015.01.
01-2015. 30.77% 1.04% 4.51% 0.12% 26.26% 0.92%
12.31
2016.01.
01-2016. -5.44% 0.49% -1.80% 0.13% -3.64% 0.36%
12.31
2017.01.
01-2017. 2.37% 0.33% -4.26% 0.09% 6.63% 0.24%
12.31
2018.01. -5.28% 0.58% 6.17% 0.11% -11.45% 0.47%
01-2018.
12.31
2019.01.
01-2019. 29.52% 0.71% 1.10% 0.09% 28.42% 0.62%
12.31
2020.01.
01-2020. 17.39% 0.50% -0.16% 0.15% 17.55% 0.35%
12.31
2021.01.
01-2021. 0.78% 0.42% -0.21% 0.08% 0.99% 0.34%
03.3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143.44% 0.62% 5.76% 0.12% 137.68% 0.50%
至今
广发聚鑫债券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3.06.
05-2013. -5.10% 0.32% -6.34% 0.13% 1.24% 0.19%
12.31
2014.01.
01-2014. 38.88% 0.60% 7.48% 0.15% 31.40% 0.45%
12.31
2015.01.
01-2015. 31.13% 1.04% 4.51% 0.12% 26.62% 0.92%
12.31
2016.01. -5.86% 0.49% -1.80% 0.13% -4.06% 0.36%
01-2016.
12.31
2017.01.
01-2017. 2.03% 0.33% -4.26% 0.09% 6.29% 0.24%
12.31
2018.01.
01-2018. -5.73% 0.58% 6.17% 0.11% -11.90% 0.47%
12.31
2019.01.
01-2019. 29.38% 0.71% 1.10% 0.09% 28.28% 0.62%
12.31
2020.01.
01-2020. 16.89% 0.50% -0.16% 0.15% 17.05% 0.35%
12.31
2021.01.
01-2021. 0.66% 0.43% -0.21% 0.08% 0.87% 0.35%
03.3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138.25% 0.62% 5.76% 0.12% 132.49% 0.50%
至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6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
(1)广发聚鑫债券A
(2)广发聚鑫债券C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1元(含),则基金应于该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根据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灵活配置,并适时进行调整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保证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集合债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部分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但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召开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1-06-08
关于召开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06-07
关于召开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2021-06-0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04-21
关于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
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 2021-04-15
告
关于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04-13
关于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
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 2021-04-09
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1-03-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关于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
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 2021-01-18
告
关于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01-14
关于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
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 2021-01-11
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共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