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增利债券: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07-24
华宸稳健债券A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77 号核准募集的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 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 17 :00 ]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 年 8 月 22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 邮政编码:200085 联系人: 王颖 1 联系电话:021-26066815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议案 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26 日,即在 2018 年 7 月 26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 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 www.hcmirae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 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 2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 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 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 示行使表决权; 2)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 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 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08 室 邮政编码:200085 联系人: 王颖 联系电话:021-26066815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18 年 8 月 21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 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 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时, 4 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 础上,《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颖 联系电话:021-26066815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联系人: 林奇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699 咨询。 5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 附件一:《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议案》 附件二:《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议案的说明》 6 附件一: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议案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 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在投资范围中加入同业存单和资产支持证 券并适当修改投资限制、投资策略,并将本基金由“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变更方案说明见附件 四《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议案的说明》。 此外,为执行本次基金变更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 本次基金合同等变更的后续相关事宜,并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华宸未 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 行修改、披露。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3日 7 附件二: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基金账户号: /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 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3、本表决票可从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 此格式打印。 8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表决截止日为【】 年 【】 月 【】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华宸未来信用增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 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 所做授权。 9 附件四: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变更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本次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变更方案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次基金合同等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基金名称由“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宸未来稳健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如下: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 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10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 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三、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而来,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变更后的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证监会变更注册。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中国证监会对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券投资基金变更成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 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 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11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 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准。 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宸未来信用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宸未来稳健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签订之《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基金签订之《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宸未来信用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出的修订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12 的修订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时做出的修订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出的修订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22、销售机构: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额投资等业务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23、销售机构:指华宸未来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构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13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的机构 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的机构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华宸 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同》自同一日终止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期期限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基金变更:指对包括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期期限 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用、估值方法、增设收 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 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T 日)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含 T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业务规则》: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37、《业务规则》: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14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为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为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金的行为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行为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行为 的操作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4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的操作 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4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同时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4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一种投资方式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47、元:指人民币元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45、元:指人民币元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15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费用的节约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费用的节约 值总和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债后的价值 值总和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债后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过程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过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发起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但不 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同时从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宸未 17 1、发售时间 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发售方式 2013 年 2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 [2013]177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宸未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2013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4 日期间公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66 户,募集资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197,981,907.82 元,折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合基金份额 197,981,907.82 份,募集结束后基 3、发售对象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0 日生效。 的其他投资人。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召 1、发起资金认购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票日期为【】年【】月【】日。会议审议通过了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 《【】议案》,内容包括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 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用、估值方法、增设收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根据《流动性风险 布的公告。 规定》等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等,同意将“华 2、认购费用 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名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效。自【】年【】月【】日起,《华宸未来稳健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合同》同日起失效。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对于原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变更为本基 示。 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并适用于 A 类基金份额费率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结构及收费方式,即变更后的华宸未来稳健添利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服务费。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18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自【】年【】月【】日起,《华宸未来稳健添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宸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同》同日起失效,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 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投资基金由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 19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的变更。 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公告中规定。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公告中规定。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时间。 2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 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同有关条款处理。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理。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21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 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等相关公告。 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 关公告。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 22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监会备案。 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元。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23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8、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 8、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 七、申购赎回的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 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金份额。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 该部分基金份额。 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 手续。 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 登记手续。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 定媒介上公告。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 时。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时。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形。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形。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 24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申购申请。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 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项。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25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行。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有权进行延期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赎回处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 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26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的那部分赎回申请,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赎回的公告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额净值。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份额净值。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金份额净值。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 净值。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转换 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十二、基金转换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27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标准收费。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划最低申购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外。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中信广场 16 楼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兵 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设立日期:2012 年 6 月 20 日 设立日期:2012 年 6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12]370 号 基金字[2012]37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6066999 联系电话:021-26066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利益;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29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30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31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 号)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存续期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 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32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33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 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34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 (1)终止《基金合同》; 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响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行召集;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36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手续; 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37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 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会议程: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比例规定的,召集人可 50%)。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之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1/3(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方式进行表决。 效: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效: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告;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公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38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比例规定的,召集人可 50%);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之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 1/3(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项。 (2)通讯开会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决议: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议通过方为有效。 4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效力。 2、通讯开会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41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效。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42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持表决权的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金资产总值;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43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备案。 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和程序。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基金托管人;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 基金托管人; 程序进行;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程序进行;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 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44 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 约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业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业务; 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45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家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 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参与一级市场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 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 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权证, 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 有的股票、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出。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 资于短期融资券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 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 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 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 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 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 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 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 的方法,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 的方法,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 益率水平、市场环境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 益率水平、市场环境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 精选投资品种。 精选投资品种。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 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 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 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 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 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 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 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 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 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 积极调整。 积极调整。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不同于一般的 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 公司债券,该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 46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 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者可能还具有 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 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 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 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换债 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 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地给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出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尽量有效地挖掘出 等。 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 回购套利策略。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 回购套利策略。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 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 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 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 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 资金成本的利差。 资金成本的利差。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 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 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 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中,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得展期; 展期; 47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 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以全部卖出;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限资产的投资;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限资产的投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对于除(2)、(10)、(11)项外的其他比例 140%; 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对于除(2)、(12)、(14)、(15)项外的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行调整。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8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受相关限制。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2、禁止行为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自动适用更新后的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1)承销证券; 2、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1)承销证券; 的除外;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 五、业绩比较基准 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49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 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 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券种,综合反映了 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 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 若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 度,作为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业绩的比较基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 准,较为合适。 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 若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 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 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 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 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 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 六、风险收益特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六、风险收益特征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 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则及方法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50 的价值。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51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价格。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处理: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 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 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52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 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所处的交易市场分别估值。 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 则处理。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的价格估值。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的价格估值。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值。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53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四、估值程序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并按规定公告。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值,并按规定公告。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外公布。 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1、估值错误类型 错误。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1、估值错误类型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54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到更正。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更正。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值错误责任方。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值错误责任方。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的责任方; 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的责任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管理人应当公告。 55 的,从其规定处理。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布。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3、销售服务费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费用; 56 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H=E×0.2%÷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57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中支付。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四、基金税收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58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值减去每单位各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 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 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12 月 31 日;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元为记账单位;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元为记账单位;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 《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60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变更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6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站上。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载在指定媒体上。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并将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介上。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2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告。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等。 等。 (五)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件: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件: 2、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终止《基金合同》;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7、基金募集期延长;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责人发生变动;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责人发生变动; 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五十;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务的诉讼和仲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的诉讼; 查; 63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查;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和费率发生变更; 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之零点五;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更;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请; 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25、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申购、赎回;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八)澄清公告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64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的规定。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章确认。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终止后 15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不可抗力;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65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复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产的清算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66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行公告。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67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 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 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 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此外,基金管理人拟根据《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 生效时间对“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的内容进 行调整。 三、变更前后的安排 1、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表决 结果公告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将原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华宸 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69 四、基金变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变更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变更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变更方案进行适当 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 交变更方案议案。 (二)基金变更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变更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变更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 付变更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699 公司网站:www.hcmirae.com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