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2017-12-09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8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的债券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高收益债信用风险、高收益债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法律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或技术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的高
收益债券。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投资组合为 2017 年 3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1
三、 风险揭示 ..............................................................................................................................5
四、 基金的投资 ..........................................................................................................................8
五、 基金的业绩 ........................................................................................................................20
六、 基金管理人 ........................................................................................................................20
七、 基金的募集 ........................................................................................................................34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34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44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8
十四、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十七、 基金托管人 ....................................................................................................................56
十八、 境外托管人 ....................................................................................................................58
十九、 相关服务机构.................................................................................................................6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8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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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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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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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等;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
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34、 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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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
额财产净值;
4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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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投资于高收益债信用风险、高
收益债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方风险等;二是市场和信用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汇率及外汇风险管制、
政治管制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四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或技
术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高收益债信用风险
本基金以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的债券,尤其是高收益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辅以投资评级
债券。其中,
高收益债券是指:
(1) 未达到 S&P 评级 BBB-级的债券;
(2) 或未达到 Moody’s 评级 Baa3 级;
(3) 或未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券。
投资评级债券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其的评级高于高收益债券评级的债券。
高收益债券属于收益较高且信用风险较高的品种。高收益债发行人的偿还能力取决于企
业的经营状况,而经营状况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公司治理等,这些都会对企业的盈利特别是现金流产生影响。当债券发行人的上述经
营指标变差,或者市场风险偏好变差,债券的信用利差都会扩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能
导致违约,这些都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避免投资信用评级过低的个券,采取信用产品
信用等级限制和等级敞口限制。同时,本基金也将建立信用产品选择标准和内部信用评级机
制,以选拔合适的信用产品入投资池。
2、高收益债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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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债总体流动性较好。但在极端情况下,仍会出现流动性风险,买卖利差是
流动性风险的一个指标,流动性风险增加时买卖利差会随之扩大。
虽然极端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本基金仍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采取一系列
防范措施以规避风险,具体如:避免投资于发行量过小的债券,限制个债比重和行业集中度,
组合流动性的比例限额(调整现金或投资评级债券占组合净值的比例与流通受限证券占组合
净值的比例),组合流动性分析和压力测试,券种和类属资产的集中度控制,严格限制市场上
交易不活跃券种的交易,建立流动性处理预案应付流动性不足等。
3、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可能破产、违约等
引发的信用风险。
亚洲债券市场中,境外主流投资银行一般会作为做市商为投资者进行交易。本基金的交
易对手固定为这些债券做市商,并不与任何非做市商(基金、保险公司、银行等)进行任何
交易。这有助于减少交易对手风险。境外债的交割通常为券款对付(DVP)方式,即结算所在
收到交易双方的钱和券后,确认无误后即对双方进行支付,是一种安全的结算方式。但仍无
法避免违约风险,当市场极端情况导致流动性出问题时,即使市场上活跃的大型做市商都可
能在交割日买不到券,由此出现无法交割的违约风险。在此情况下,做市商的通行惯例是等
买到券后,将券尽快支付给对手方,并将拖延的时间内所产生的利息赔付给交易对手。
(二) 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高收益债到期收益率由公司信贷利差和美元互换收益率组成,因此债券的价格与美元利
率息息相关。
2、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高收益债的期限主要集中在中短期,相对而言曲线变动风险
较小。
3、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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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变现的难易程度。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
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 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进行募集,以人民币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
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
币汇兑风险。
2、政治管制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
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
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
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四) 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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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等。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四、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基金(包括
ETF)、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衍生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但本基金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以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的债券,尤其是高收益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辅以投资评级
债券。本基金投资全球证券市场的债券类金融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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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高收益债券指:
(1) 未达到 S&P 评级 BBB-级的债券;
(2) 或未达到 Moody’s 评级 Baa3 级;
(3) 或未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券。
投资评级债券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其的评级高于高收益债券评级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全球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环境,把握全球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结
合量化模型及宏观策略分析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现金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全球证券市场的债券类金融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于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
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
分析以及对各行业的动态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债策略等多种投
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
的预测,动态的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同时,由于高收益债券的收益率与其发行主体的基本
面联系非常紧密,本基金将着重对债券发行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通货膨胀和各行业、各公司基本面的分析,预测各债券
未来的收益率变化趋势,并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收益率风险。在预期收益率整体
上升时,降低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收益率整体下降时,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通胀预
期较为强烈的时期,提高短久期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有效应对加息预期,降低组合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
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目前,大部分中国企业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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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债券的久期集中在 2 到 5 年,只有少量个券的久期大于 15 年,因此收益率曲线的策略
将主要运用于中短期债券。
(3)信用债策略
本基金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因此,信用债策略是本基金固
定收益资产投资的核心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
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的相对投资价值、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
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基本面分析
采用基本面分析、相对价值分析为主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多种基本面分析指标
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债券定价水平进行详尽的考察和评价,并通过对市场变动趋势的把握,
选择适当的投资时机,进行债券组合的投资。
基本面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产品结构、市场份额、产量增长、生产成本、成本增长、
利润增长、人员素质、治理、负债、现金流、净现值等,上述因素反映了企业的杠杆化
比例,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通过对此类基本面因素数据的筛选和加工,基金管理人
将建构较完整的企业数据库。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企业治理结构、对债券价格有影响的潜在事件等作进一步分析。通
过上述定量与定性指标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评分系统对个券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
评分结果配置具有超额收益能力或潜力的优势个券,构建本基金的债券组合。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主要依靠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系统来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进行分析。这其中包括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
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东实力、行业风险、历史违约及或有负债等;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
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条款分析系统主要针对有担保的长期债券,本基金将结合担保
的情况,通过分析担保条款、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水平等,对债项做出综合分析。本基
金将根据上述内部信用风险分析结果,配置内部评级高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券,
获取相对信用利差收益。
(4)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具有安全边际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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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性的双重特征,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配置溢价率低、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以股票投资作为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但本基金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
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4、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在进行金融衍
生品投资时,将在对这些金融衍生品对应的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
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交易组合,并
严格监控这些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日汇率调整后的)摩根大通亚洲债券中国总收益指数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Bloomberg 代码为 “JACICHTR Index”。
在亚洲债券市场上,摩根大通的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是唯一以中国企业债
为标的的指数,且兼顾高收益债券和投资评级债券。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每月定
期调整成份债券,其入选的标准为发行规模在 1.5 亿美元以上、剩余期限至少 1 年的债券。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对本基金的投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
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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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全球证券市场的债券类金融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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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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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
案管理。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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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此外,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进行融资。
(十二)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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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
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
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
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
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
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
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
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
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
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
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
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
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
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Σi(第 i 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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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
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
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
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0,400,244.91 91.01
其中:债券 290,400,244.91 91.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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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534,587.40 7.69
8 其他各项资产 4,167,983.82 1.31
9 合计 319,102,816.13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至 A- 13,218,846.47 4.16
BBB+至 BBB- - -
BB+至 BB- 59,649,112.20 18.75
B+至 B- 201,776,040.07 63.43
CCC+至 CCC- 15,756,246.17 4.95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适用标准普尔、穆迪等国际权威机构评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CHINSC 5 7/8
1 XS1575984734 30,000 19,994,922.26 6.29
03/10/22
FANHAI 9 5/8
2 XS1269824964 23,000 15,756,246.17 4.95
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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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IHG 7 3/4
3 XS1160444391 20,000 14,108,987.50 4.44
06/05/20
BTSDF 7 1/4
4 USG11259AB79 20,000 13,975,851.28 4.39
06/21/21
CAPG 10 7/8
5 XS1221908897 20,000 13,862,360.29 4.36
05/26/18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51,631.51
5 应收申购款 16,352.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67,983.8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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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 值 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0 -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13 年 4 月 26 日至
1.60% 0.19% -3.33% 0.41% 4.93% -0.22%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度 1.08% 0.25% 7.85% 0.17% -6.77% 0.08%
2015 年度 14.22% 0.36% 11.39% 0.29% 2.83% 0.07%
2016 年度 14.92% 0.27% 12.84% 0.27% 2.08% 0.00%
2017 年上半年 -0.89% 0.27% 0.90% 0.22% -1.79% 0.05%
2013 年 4 月 26 日至
33.60% 0.28% 32.23% 0.28% 1.37% 0.00%
2017 年 6 月 30 日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
2013 年 4 月 26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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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
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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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鸿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泽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睿信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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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
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
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传
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
傅敏,董事,大学本科,会计师。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冶金工业部西南地勘
局财会处干部。1988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财会部干部、人力资
源部干部、副处长、处长、总经理助理。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业务总监。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投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副总裁、董
事。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
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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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 年 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起任中国保险(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起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树梓,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山东临沂电业局
工作,历任会计、科长、副总会计师。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公司
工作,任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鲁能集团经营考核与审计部总
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主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
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
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
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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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
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
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工作,历任河
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
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
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
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
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
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4 年 9 月
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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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
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
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
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任
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
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
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起兼任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
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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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
监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1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
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
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吴向军,硕士研究生,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4 年 6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美国 Avera
Global Partners 工作,担任股票分析师;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美国 Security Global
Investors 工作,担任高级分析师。2011 年 5 月起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4 月
起任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美国
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和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任国泰全球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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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监,2016
年 6 月起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17 年 7 月起任海外投资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成立以来一直由吴向军担任基金经理,无基金经理更换事项。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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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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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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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
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
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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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
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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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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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189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结束募集。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805,392,029.01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805,392,029.01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98,322.06 元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98,322.06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805,590,351.0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923 户。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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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
基金的开放日。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主要市场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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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
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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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并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
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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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 万元 0.8%
5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6 个月的,
收取 0.3%的赎回费,持有满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赎回费为 0。其中,其中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 1.015= 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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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到 97,740.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3%= 304.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304.5=101,195.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195.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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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
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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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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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
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 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 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0、 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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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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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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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且同时为本基金主要境外投资市场
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
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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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
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
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估值截止时点所能获取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
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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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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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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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
5、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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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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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网
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在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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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或决议;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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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更换境外托管人;
27、 本基金增设新的外币份额;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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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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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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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七、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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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
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
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
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
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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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十八、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为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在香港注册的分支机构。
摩根大通银行(以下或简称摩根大通):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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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实收资本(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1,785 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22.7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 2.56 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 60 个国家经
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
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
该公司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率先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
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
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22.7 万亿美元,为全世界最大
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
机构,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
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
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
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 年,在亚
太地区 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
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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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十九、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公司直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1)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
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
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3
限公司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有
4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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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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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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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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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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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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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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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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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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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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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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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国瑞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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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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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股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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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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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投资顾问有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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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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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28
限公司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华龙证券有限责
29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任公司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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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30
限公司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平安证券股份有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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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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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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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中航证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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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东海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33
限公司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34
司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35
限公司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36
公司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37 电话:021-64339000
公司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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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3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
15层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40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公司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华西证券股份有 厦
41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杭州联合农村商 法定代表:张晨 联系人:仇侃宁
42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注册地址:山东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 法定代表:颜廷军 联系人:周淑贞
43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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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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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45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广发银行股份有
46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苏州银行股份有
47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48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浙江绍兴瑞丰农
49 村商业银行股份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34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575-811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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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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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上海)
1 基金销售投资顾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问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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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上海好买基金销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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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蚂蚁(杭州)基金 座 6F
3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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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金融控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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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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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售投资顾问有限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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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北京展恒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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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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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百临投资 法定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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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升财富(北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10 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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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基金销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叶志杰
11
售有限公司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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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鼎信汇金(北京) 室
12 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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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嘉实财富管理有
13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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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普泽投资顾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14 问(北京)有限公
司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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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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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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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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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0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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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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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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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李一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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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
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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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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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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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7)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8)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9)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
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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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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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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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或基金管理人开通本基金除人民
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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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权益登记日;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
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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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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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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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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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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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四、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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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基金(包括
ETF)、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衍生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但本基金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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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的债券,尤其是高收益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辅以投资评级
债券。本基金投资全球证券市场的债券类金融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国
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高收益债券指:
1) 未达到 S&P 评级 BBB-级的债券;
2) 或未达到 Moody’s 评级 Baa3 级;
3) 或未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券。
投资评级债券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其的评级高于高收益债券评级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全球证券市场的债券类金融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
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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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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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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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
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
管理。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或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
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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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非流动性资产进行监督:
(1)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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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违规或违约行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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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
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
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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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
该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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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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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在约定时间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
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
行复核,并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双方
在核对时,由于双方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的绝对数在份额净值 0.25%以内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若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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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
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
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三)估值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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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
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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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有关
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
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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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
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
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
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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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
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 2017/5/10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部分基金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7/8/12
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转换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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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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