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30
国联安中证医药10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拟修改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并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实施,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 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购、赎回与转换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 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 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应当按照《信息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应当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购、赎回与转换 …… ……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手续费。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 ……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六、基金份额的申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购、赎回与转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购、赎回与转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4)项)之一的,且基金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时,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购、赎回与转换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6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5%。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6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1 年以 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履行适当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项中“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11)、(12)项外,因证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从其规定。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信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息披露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况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基金的信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息披露 …… ……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托管协议的依 (一)依据 (一)依据 据、目的、原则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解释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关法律法规与《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律法规与《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业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务监督和核查 6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6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1 年以 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 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 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 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 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 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 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 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 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 制); 制);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履行适当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七、基金份额的申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购、赎回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 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 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购、赎回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 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 回申请; (2)因上海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2)因上海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5)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措施; (6)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7)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十四、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基金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 上述第(4)之(f)、(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财产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估值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信 (九)定期报告 (九)定期报告 息披露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况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基金的信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息披露 …… ……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基金合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内容摘要 8、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8、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 上述第 4)之(f)、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定时,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托管协议的依 (一)依据 (一)依据 据、目的、原则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解释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关法律法规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律法规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业 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 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 务监督和核查 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 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购、赎回与转换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 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购、赎回与转换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但对持续持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六、基金份额的申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购、赎回与转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管理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并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构备案,并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六、基金份额的申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购、赎回与转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形; 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笔申购。 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申购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8)项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购、赎回与转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 本基金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 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 股票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 股票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业板新股)、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 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业板新股)、 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 述第(5)、(9)之(f)、(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时,从其规定。 定。 十六、基金财产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估值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基金的信息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披露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况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基金的信息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披露 …… ……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基金合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内容摘要 3、投资范围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 本基金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 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 股票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 股票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业板新股)、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 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业板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十六、基金合同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内容摘要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 (e)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e)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 …… (i)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i)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 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9、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9、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 述第 e、i 之⑥、j、k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定时,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托管协议的依 (一)依据 (一)依据 据、目的、原则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解释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关法律法规与《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订立。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 基金管理人的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 务监督和核查 的比例做如下监督: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 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4: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新增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与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5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购业务的办理。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 ……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 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 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 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现金、货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应收申购款等。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 (6)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6)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60%~95%,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为 60%~95%,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除上述第(6)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11)、(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从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 其规定。 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露 ……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 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 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 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现金、货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应收申购款等。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要 (三)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 (6)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6)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60%~95%,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为 60%~95%,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除上述第(6)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11)、(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从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 其规定。 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要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的依据、目的和原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则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管理人的业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在有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在有 关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关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当法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当法律法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管理人的业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务监督和核查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4)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该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除上述第(4)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8)、(12)、(13)项外,因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新增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七、双禧 100 份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的申购与赎回 ……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双禧 100 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的申购与赎回 5. 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5. 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其他相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其他 关费用。 相关费用。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双禧 100 份额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禧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 100 份额的申购申请: 禧 100 份额的申购申请: ……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6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双禧 100 份额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双禧 100 份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双禧 100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双禧 100 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 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双禧 100 份额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3)暂停赎回:双禧 100 份额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双禧 100 份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双禧 100 份额的 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 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 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 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6)、(7)项外,因证券市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进行调整。 十八、基金资产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十四、基金的信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四、基金的信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息披露 …… …… 30.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双禧 A 份额、双禧 B 30.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份额的份额转换;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的依据、目的和原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则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管理人的业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 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 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 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 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基金托管人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管理人的业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务监督和核查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7)、(8)项外,因证券市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进行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释义 新增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新增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与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的申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费。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购申请: 申请: ……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 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6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申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收申购款等;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 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 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 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2)、(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内进行调整。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因暂停营业时;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 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 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 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 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 …… 31.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 31.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 基金(LOF); 金(LOF);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等重大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管理人的业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务监督和核查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管理人的业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务监督和核查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 收申购款等; ……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 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理。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金资产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4)、(2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其他投资限制。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从其规定。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的信息披露 ……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金资产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4)、(2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其他投资限制。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从其规定。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业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务监督和核查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经与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经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 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 港通”)正式启动(包括“沪港通”未来任何替代或修正机制 港通”)正式启动(包括“沪港通”未来任何替代或修正机制 的启动)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机制 的启动)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通过港股通的机制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可参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可参 与港股通股票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投资,不需 与港股通股票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投资,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金资产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业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务监督和核查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9、20、21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国联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新增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与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的申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 ……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理。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申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科技动力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科技动力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其他投资限制。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登载在指定报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内容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要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科技动力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科技动力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合同内容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要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其他投资限制。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业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务监督和核查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权证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科技动力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科技动力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业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务监督和核查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管理人与托管人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管理人与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调整本 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调整本 基金对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基金对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9、17、18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9、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 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 ……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理。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 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除上述第(2)、(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他投资限制。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的信息披露 …… ……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2)保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除上述第(2)、(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他投资限制。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业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务监督和核查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 券和可交换债券。 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0-2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0-2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业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务监督和核查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8、9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 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 ……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理。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 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除上述第(2)、(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他投资限制。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的信息披露 …… ……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除上述第(2)、(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他投资限制。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业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务监督和核查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业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务监督和核查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除上述第(2)、(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他投资限制。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释义 利与义务,规范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利与义务,规范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订立《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 新增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释义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一部分前言和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释义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额的申购与赎回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 …… …… (3)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形; 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笔申购; 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2)、(4)、(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当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处理方法。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 ……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股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 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80%,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于基金资产的 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予以全部卖出;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约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 8、11、12 项外,由于证券市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的信息披露 ……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股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 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三)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的 80%,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予以全部卖出;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的约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8)、(11)、(12)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的依据、目的和原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则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有关规定。 定》)、《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管理人的业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务监督和核查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 低于基金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 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现 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基金管理人的业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务监督和核查 a、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a、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80%,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于基金资产的 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予以全部卖出; 内予以全部卖出;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 i、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约定;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k、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l、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m、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a 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 h、k、l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1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释义 利与义务,规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利与义务,规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订立《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 新增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释义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一部分前言和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释义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额的申购与赎回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第五部分基金份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 …… …… (3)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形; 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8)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 笔申购;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 (9)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7)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2)、(4)、(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到(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第五部分基金份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部分基金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 ……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金资产的 20%。 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第十一部分基金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的投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金资产的 20%。 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 1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1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除上述第 1 项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的约定;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 11、17、18 项外,由于证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部分基金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的信息披露 ……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金资产的 20%。 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第二十三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三)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基金资产的 20%; 购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 (1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 (1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例的约定; 除上述第(1)项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11)、(17)、(18)项外,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的依据、目的和原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则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有关规定。 定》)、《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管理人的业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务监督和核查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金资产的 20%。 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三、基金托管人对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基金管理人的业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务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金资产的 20%; 款等;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 1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1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的约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除上述第 1)项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 11)、17)、18)项外,由于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13、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理。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其他投资限制。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的信息披露 ……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二十四部分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其他投资限制。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的依据、目的和原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则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其他有关规定。 定》)、《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管理人的业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务监督和核查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基金管理人的业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务监督和核查 ……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投资可不受 他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投资可不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 除上述第 2)、8)、18)、19)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同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与赎回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本基金 A 类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 申购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要的手续费。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基金份额的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与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基金份额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申购与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基金的投资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基金资产估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的信息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披露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基金的信息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披露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基金合同内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容摘要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 基金合同内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容摘要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依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基金托管协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议的依据、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目的、原则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托管协议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解释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对基金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的业务监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出;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资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除上述第 2)、12)、19)、20)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基金资产净 产价值时; 产价值时; 值计算和会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 计核算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5、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同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与赎回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基金份额的 日内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日内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 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申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要的手续费。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基金份额的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与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申购与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基金资产估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的信息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披露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的信息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披露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基金合同内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容摘要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 基金合同内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容摘要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依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基金托管协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议的依据、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托管协议 目的、原则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解释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对基金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人的业务监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资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除上述(2)中第 2)、12)、19)、20)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定的从其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基金资产净 产价值时; 产价值时; 值计算和会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 计核算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6、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前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与赎回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本基金 A 类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 申购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要的手续费。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基金份额的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与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申购与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基金资产估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的信息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披露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的信息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披露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基金合同内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容摘要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 基金合同内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容摘要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依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基金托管协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议的依据、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托管协议 目的、原则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解释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对基金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人的业务监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净值的 5%。 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资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除上述(2)中第 2)、12)、19)、20)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定的从其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基金资产净 产价值时; 产价值时; 值计算和会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 计核算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7、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务,规范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前言和释义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德盛 立《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或"基金合同")。 合同")。 1、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前言和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份额的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与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赎回人承担。 申购与赎回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 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具体比例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具体比例 参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参见招募说明书。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计算; 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申购。 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 被拒绝,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基金份额的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申购与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80%以上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 本基金 80%以上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 基金的投资 的股票,包括:当期股息收益率较高的股票、预期盈利大幅增长 的股票,包括:当期股息收益率较高的股票、预期盈利大幅增长 的股票以及预期股息分配率将提高的股票。 的股票以及预期股息分配率将提高的股票。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七、投资组合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4.本基金投资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的投资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金资产净值的 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该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组合限制中第 10、11 项外, 基金的投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停营业时; 基金资产估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值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披露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的信息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披露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 30%; 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容摘要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80%以上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 本基金 80%以上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股票,包括:当期股息收益率较高的股票、预期盈利大幅增长 的股票,包括:当期股息收益率较高的股票、预期盈利大幅增长 的股票以及预期股息分配率将提高的股票。 的股票以及预期股息分配率将提高的股票。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组合限制 (四)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合同内 4、本基金投资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4、本基金投资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容摘要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规定; 规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该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五)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五)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合同内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组合限制中第 10、11 项外,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容摘要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协 (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 议的依据、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目的和原则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人订立。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 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 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 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对基金管理 其中,具有较高股息收益率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其中,具有较高股息收益率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人的业务监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 督和核查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的 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的规定; 的规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不受上述限制; (1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暂停估值的情形 5、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基金资产净 暂停营业时; 暂停营业时; 值计算和会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计核算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18、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务,规范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德盛 立《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或"基金合同")。 合同")。 1、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前言和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份额的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与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赎回人承担。 申购与赎回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 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具体比例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具体比例 参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参见招募说明书。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计算; 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申购。 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 被部分拒绝,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基金份额的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申购与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基金的投资 60%-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60%-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七、投资组合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该证券的 10%; 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金资产净值的 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该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组合限制中第 10、11 项外,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整。 基金的投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的价值时; 产的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披露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基金的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披露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 30%; 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内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容摘要 60%-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60%-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组合限制 (四)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合同内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容摘要 的 10%; 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该证券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金资产净值的 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该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五)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五)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合同内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组合限制中第 10、11 项外,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容摘要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整。 (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基金托管协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议的依据、 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目的和原则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订立。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托管人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对基金管理 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 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 人的业务监 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 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 督和核查 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0%,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0%, 其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 其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 票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票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的 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的规定; 的规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不受上述限制; (1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 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资产净 5、暂停估值的情形 5、暂停估值的情形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值计算和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19、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前言 基金合同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份额的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 承担。 承担。 申购与赎回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要的手续费。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份额的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申购与赎回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的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申购与赎回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基金份额的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申购与赎回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基金的投资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证金、应收申购款。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基金的投资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值的 3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基金资产估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披露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基金的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披露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基金合同内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容摘要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内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容摘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值的 3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 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人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对基金管理 托管协议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人的业务监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督和核查 (2)投资范围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产净值的 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证金、应收申购款。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基金托管人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对基金管理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人的业务监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督和核查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值的 3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同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与赎回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份额的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申购与赎回 算或公告。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 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基金份额的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与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有人利益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申购与赎回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基金份额的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申购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 基金的投资 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 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的,除上述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殊情形除外。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的信息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披露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的信息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披露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基金托管协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议的依据、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目的和原则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订。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定进行监督。 托管协议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基金托管人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对基金管理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 人的业务监 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督和核查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 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基金托管人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对基金管理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人的业务监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督和核查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人的业务监 开始。 开始。 督和核查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投资限制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投资限制 中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第(2)、(12)、(19)、(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1、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同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申购与赎回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基金份额的 算或公告。 算或公告。 申购与赎回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 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基金份额的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与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基金份额的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购与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 基金的投资 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 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基金的投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的,除上述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殊情形除外。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基金的信息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披露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目的和原则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订。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基金托管人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 对基金管理 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人的业务监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督和核查 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 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基金托管人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对基金管理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人的业务监 3%; 3%; 督和核查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人的业务监 开始。 开始。 督和核查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投资限制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投资限制 中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第(2)、(12)、(19)、(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2、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基金合同 前言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申购与赎回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的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与赎回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要的手续费。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份额的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申购与赎回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的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的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申购与赎回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的投资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值的 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12)款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基金资产估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值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基金的信息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的信息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基金合同内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容摘要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值的 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基金合同内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容摘要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12)款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邮政编码:100031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法定代表人:洪崎 议当事人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基金托管协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议的依据、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目的和原则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基金托管人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对基金管理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人的业务监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和核查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值的 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对基金管理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人的业务监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督和核查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整后的规定执行。 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12)款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基金资产净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值计算和会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计核算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3、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合同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申购与赎回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的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与赎回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要的手续费。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的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购与赎回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的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 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基金份额的 项,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项,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基金合同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基金的投资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倍的现金。 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基金的投资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一倍的现金; 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3、出现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事故的任何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披露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的信息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内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内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容摘要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内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容摘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倍的现金。 购款。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合同内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容摘要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楼 基金托管协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托管协议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议当事人 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邮政编码:100031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基金托管协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议的依据、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目的和原则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对基金管理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人的业务监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督和核查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对基金管理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人的业务监 期限进行监督: 期限进行监督: 督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一倍的现金; 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 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基金资产净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值计算和会 3、出现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3、出现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计核算 事故的任何情况; 事故的任何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4、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基金合同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申购与赎回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基金份额的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申购与赎回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 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基金份额的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与赎回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的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的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申购与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基金的投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基金的投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披露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的信息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披露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内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容摘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基金合同内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容摘要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管协 托管协议 议当事人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协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对基金管理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人的业务监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督和核查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托管人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对基金管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人的业务监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督和核查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 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除上述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基金资产净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值计算和会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计核算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5、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基金合同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基金份额的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基金份额的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申购与赎回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 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申购与赎回 有人利益时。 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的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与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的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申购与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基金的投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基金的投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基金资产估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值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披露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信息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披露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内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容摘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基金合同内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容摘要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基金托管协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议当事人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协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目的和原则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基金托管人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对基金管理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人的业务监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督和核查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对基金管理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人的业务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督和核查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 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2)、(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基金托管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对基金管理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人的业务监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督和核查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6、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前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份额的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 承担。 承担。 申购与赎回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要的手续费。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有人利益时。 基金份额的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申购与赎回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法正常运行。 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的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申购与赎回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 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项,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申购与赎回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基金的投资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倍的现金。 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基金的投资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12)款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基金资产估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值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披露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的信息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披露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0、更换登记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基金合同内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容摘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基金合同内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容摘要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一倍的现金; 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12)款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基金托管协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议的依据、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目的、原则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和解释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国联安睿智定期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关规定制订。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议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基金托管人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对基金管理 核查。 核查。 人的业务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督和核查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值的 0%-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倍的现金。 购款。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基金托管人 (2)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对基金管理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人的业务监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督和核查 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一倍的现金; 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的,除上述第(12)款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的,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原因暂停营业时; 基金资产净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值计算和会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计核算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7、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的、依 (一)订立《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的、依 据和原则 据和原则 基金合同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 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 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法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下含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释义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申购、赎回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2、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基金份额的 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申购、赎回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计算; 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基金份额的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申购、赎回 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申购。 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 发生上述(1)、(2)、(3)、(5)-(7)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 申购、赎回 理人决定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 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形。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从本基金转出部分的转换业务视同基金赎回情 发生巨额赎回时,从本基金转出部分的转换业务视同基金赎回情 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部分实现转换。 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部分实现转换。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 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基金的投资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外; 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 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于 10%;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9)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除上述第(5)、(14)、(16)、(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基金的投资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 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基金资产的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7、临时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基金的信息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披露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2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 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达到 0.5%的情形; (2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2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投资限制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基金合同内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 容摘要 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9)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除除上述第 5)、14)、16)、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 (二)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二)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对基金管理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的业务监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 督与核查 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0%; 10%;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9、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除上述第 5、14、16、19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具: 1、股票;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基金托管人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对基金管理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 人的业务监 证券; 证券; 督与核查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 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 9、暂停估值的情形 9、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暂停营业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8、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前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合同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含义: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份额的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案。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基金份额的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与赎回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有人利益时。 基金份额的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申购与赎回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的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申购与赎回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 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 基金的投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 的比例不低于 75%; 的比例不低于 7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的政府债券; 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值 暂停营业时;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资产价值时;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 基金的信息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披露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内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容摘要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 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内 的比例不低于 75%; 的比例不低于 75%; 容摘要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的政府债券; 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依据 (一)依据 基金托管协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议的依据、 托管协议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目的、原则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和解释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对基金管理 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人的业务监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75%; 比例不低于 7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政府债券; 购款;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资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除上述第 2)、9)、14)、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 文件名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停营业时; 基金资产净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值计算和会 产价值时; 产价值时; 计核算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9、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德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 范德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 第一部分 财产的安全与利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财产的安全与利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前言和释义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 则基础上,订立《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释义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基金份额的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交易、申购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最高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最高 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 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1.5%。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 人承担。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人承担。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总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 要的手续费。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 人承担。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人承担。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要求,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总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 要的手续费。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 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2)、(4)、(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3)项情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 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5)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 上予以公告。 上予以公告。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类别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类别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 票类资产 5%-65%,债券类资产(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票类资产 5%-65%,债券类资产(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不低于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投资比例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基金的投资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投资比例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 告。 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除上述第 6、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 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若该等调整将会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明显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有关解决方案 整,但若该等调整将会明显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 报送中国证监会。 应及时将有关解决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基 金 资 产 的 时。 时; 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 金 的 信 息 (五)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五)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披露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7)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8)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公告: 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一、订立托管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协议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目的和原则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制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法规、规章之规定制订。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超过该证券的 10%; 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发行股票的总量; 量; 4、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比例限制; 4、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八、投资组合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 比例监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除上述第 6、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0、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第一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前言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 规。 他有关法律法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申购与赎回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行公告。 行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第十三部分 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基金的投资 (1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 (1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 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 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5)项中"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第(17)、(18)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 七、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 围、理念、策略等 理念、策略等 2、投资范围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20-7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资产的比例为 20-7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6、投资限制 6、投资限制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该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6)该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9)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19)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 基金,则该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则该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除上述第(6)、(11)、(19)、(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业时; 第十五部分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时; 值时; 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第十九部分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的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披露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7、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及其有关安排; 27、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及其有关安排;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第 二 十 五 部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分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基金合同内 (三)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容摘要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 (1)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 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 (1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 (1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 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 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除上述第(2)、(12)、(15)项中"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第(17)、(18)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协议的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目的和原则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保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格式〉》、《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关规定。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三、基金托管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人 对 基 金 管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理 人 的 业 务 置比例为: 置比例为: 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 1)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 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1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基 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含 0 和 4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券;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9)、12)中"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第 14)、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 3、本基金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比例为: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20-7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资产的比例为 20-7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以下投资限制: 以下投资限制: d)该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d)该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p)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p)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q)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r)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s)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除上述第 d)、j)、p)、r)、s)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 31、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特订立《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 第一部分 "或"《基金契约》")。 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前言和释义 释义 释义 ……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第八部分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申购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与赎回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8%,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8%,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 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其中,对持续持 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请: 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5)及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申请: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 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 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十二部分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的投资 4、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债券资 4、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第 6、7 项外,因基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 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 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基金资产估 时。 时; 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 内公告。 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第十八部分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的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披露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15、其它重大事项。 16、其它重大事项。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 订立托管协 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 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议的依据、目 下简称《试点办法》)、《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德盛稳 的和原则 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32、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2017 年 8 月 31 日中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 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前言和释义 特订立《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德盛 契约》"或"《基金契约》")。 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 金契约》")。 释义 释义 ……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基金的申购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与赎回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8%,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8%,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 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 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其中,对持续持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可暂停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及第(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申请: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支付出现困难;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参加顺延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参加顺延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当日未赎回部分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当日未赎回部分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 日赎回。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日赎回。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 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3、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债券资 3、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4、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第十二部分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5、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5、6 项外,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 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 营业时; 营业时; 第十四部分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基金资产估 时。 时; 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 内公告。 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第十八部分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基金的信息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披露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15、其它重大事项。 16、其它重大事项。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订立托管 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 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 协议的依据、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法》)、《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目的和原则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契约》、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和有关证券 三、基金托管 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 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人和基金管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理人之间的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 业务监督、核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 查 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 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开始。 33、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第一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前言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 关法律法规。 他有关法律法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 释义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部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基金份额的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申购与赎回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益的情形。 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务的办理。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进行公告。 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债券、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第十二部分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基金的投资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内的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限制。 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基金资产估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值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度报告 报告 第十八部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基金的信息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披露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债券、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第二十四部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分 应收申购款。 基 金 合 同 内 (三)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容摘要 2、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内的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限制。 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二、基金托管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协议的依据、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目的和原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新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及其他有关规定。 格式〉》、《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置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0%-95%;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三、基金托管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人对基金管 循以下投资限制: 循以下投资限制: 理人的业务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监督和核查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100%;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除上述第 2)、11)、22)、23)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从其规定。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部分 规范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规范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前言和释义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德盛增利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 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释义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第五部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基金份额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与赎回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收取赎回费。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及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 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第十一部分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基金的投资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除上述第 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 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三部分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基金资产估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值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第十七部分 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的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披露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第二十四部 (三)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分 2、投资组合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除上述(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二、基金托管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协议的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目的和原则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联安德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有关规定。 格式〉》、《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三、基金托管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人对基金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理人的业务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除上述第 12、1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 35、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释义 ……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 ……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理。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其他投资限制。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从其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 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的依据、目的和原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则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国联安添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 ……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的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 务监督和核查 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 规定: 规定: ……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36、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释义 ……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购申请: …… ……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8、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 6、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 申购的。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申购的。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 资于股票的资产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市值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市值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金、应收申购款;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除上述第(2)、(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内进行调整。 …… ……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修改 一、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 一、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 基金合同变更为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TF 联接基金 …… …… (七)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七)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 …… 2、投资范围: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联 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医药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 医药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 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 股票)、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 中投资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中投资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 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同时为更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公开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同时为更 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公开 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 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 …… …… 5、投资限制 5、投资限制 ……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 ……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 …… 6、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6、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约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 5)、7)之(f)、8)及 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 第十九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 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的依据、目的和原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则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 关规定订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的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 务监督和核查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 资于股票的资产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市值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市值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金、应收申购款;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医药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 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医药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 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 政府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政府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 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 证金、应收申购款;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 产的 5%。 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5%。 ……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 规定: 规定: ……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11)、(12)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 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 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 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以下规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 …… 以下规定: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应收申购款; 内的政府债券; ……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约 …… 定。除上述第 5)、7)之(f)、8)及 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月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约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7、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规范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第一部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前言和释义 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释义 ……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第五部分 中国证监会备案。 案。 基金份额的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与赎回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具体比例参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具体比例参见招募说明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书。 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请: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购。 发生上述(1)到(4)及第(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 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 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 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第十一部分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组合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规定。 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5、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整。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三部分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基金资产估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值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 金 的 信 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披露 季度报告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二 十 四 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 金 合 同 内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 容摘要 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组合限制 (四)投资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规定。 定。 (五)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五)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5、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二、订立托管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协议的依据、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国联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目的和原则 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8、暂停估值的情形 8、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基金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净值计算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会计核算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8、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一)订立《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有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八、基金份额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的申购、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与转换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且对 (4)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 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 基金财产,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产,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停申购公告。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十八、基金的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 投资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过 20%。 的 5%。 (6)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 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的 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13)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除上述第(6)、(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 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二十一、基金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资产的估值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定期报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十五、基金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的信息披露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一、基金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合 同 内 容 摘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应收申购款。 (三)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过 20%。 的 5%。 (6)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 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的 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13)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托管协议 (一)依据 (一)依据 的 依 据 、 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原则和解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释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联安双佳信用分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联安双 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 以下方面: 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 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 三、基金托管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人 对 基 金 管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理 人 的 业 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申购款。 监督和核查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 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20%。 值的 5%。 (6)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 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值的 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的 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13)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除上述第(6)、(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 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基金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管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披露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 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托管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