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双债增利债券:份额发售公告
                2013-03-01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重要提示]
    1、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9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代销机构包括上海银行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3年3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 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双债增利债券 基金代码:000054)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以信用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6、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信用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上限。
    9、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10、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1、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2、销售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或登录上海银行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3、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8日止。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4、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于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于一般认购费率,具体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24%
      100万≤M<500万      0.30%      0.09%
      500万≤M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40.36+5.20)/1.00=9,945.5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9,945.56 份。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节假日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是指个人投资者与上海银行约定唯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和划付。基金账户开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应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相应的基金账户,则应在上海银行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账户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或电子借记卡
    (3)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资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
    (2)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业务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上海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以上业务申请后,将自动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T 日),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至上海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以本基金募集成功后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的信息为准。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上海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2)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节假日除外)。
    2、资金账户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资金账户签约是指机构投资者与上海银行约定唯一的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代销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与划付。该资金账户应为投资者在上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基金账户开户指机构投资者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相应的基金账户,则应在上海银行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账户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码证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资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和《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6)填妥的《基金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表》。
    上海银行的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上海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基金认购流程:
    机构投资者在办理资金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已签约的上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
    (2)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委托业务申请表》。
    上海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认购业务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T 日),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至上海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以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信息为准。
    投资者可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上海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
    4、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申请认购基金时,其签约的上海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四)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至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的中国证件)。
    ③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⑤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⑥ 《预留印鉴卡》
    ⑦ 传真交易协议
    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⑨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人、经办人 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已在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申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确保在当日16:30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已填好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缴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江毅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室
    电话:(010)88082426-178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银行大厦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袁桢
    2、代销机构: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龚厚红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潘艳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联系电话:0755-33033936  0755-3303303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崔卫群
    经办律师:闵齐双、崔卫群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刘颖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