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全球股票(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2016-05-23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21
日证监基金字[2007]25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10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全球市场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
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
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6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风险揭示................................................................................................................................... 5
四、基金的投资............................................................................................................................... 8
五、基金的业绩............................................................................................................................. 19
六、基金管理人............................................................................................................................. 20
七、基金的募集.............................................................................................................................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 3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7
十二、基金的财产......................................................................................................................... 3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4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十八、基金托管人......................................................................................................................... 52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56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5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2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全球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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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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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
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
金管理人选择和更换。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
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
换。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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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中国香港、英国、日本、法
国和德国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
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解释,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工作日: 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
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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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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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
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
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
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
能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
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
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此外,新兴市场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往往更不稳定,进一
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4)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
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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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各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各国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各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各
国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各国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
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
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
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
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
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
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积极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精选个股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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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若有)、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金主要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
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理念
全球化投资有助于分散单一市场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在全球范围
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以国际化视野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能、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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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进行投资,可为投资者带来稳健、持续的增值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
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主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基
金遭遇巨额赎回、基金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发生重大变故、不可抗力等),基金可将部分资产
临时性地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如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基金临时
性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以国际化视野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能、
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和公司进行投资。基金选股的主要流程如下:
(1)投资对象初选
在基准指数覆盖的地区市场范围内,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将包括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
的大盘股、中盘股和小盘股,但市值规模过小或流动性不足的个股将被排除在外。
(2)股票研究
通过成长性分析和价值评估,确定值得投资的股票。其中,对公司成长性的评估包括
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公司管理面分析等三个方面,价值评估则采用多个指标判断
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①行业分析:我们将重点分析行业结构和运行机制,关注是否具有持续增长潜力,分
析要点包括行业近期和长期的发展前景、对经济的贡献度、行业进入壁垒、行业竞争格局
等。
②公司基本面分析:我们将重点分析公司的经营模式,关注公司是否有可持续的、高
速增长的现金流,公司的市场份额是否在不断提升,并能否带动公司利润的持续增长等。
我们还将分析公司的基本面是否在持续改善,分析要点包括公司定价能力、产品周期、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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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率、收入和资产负债质量、资本回报率等。
③公司管理面分析:我们将重点分析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战略眼光,分析要点包括
是否具备较强的商业计划执行能力,资本扩张政策是否得当,如对再投资收益率和股本回
报率的判断和合理运用。
④价值评估:我们将采用多个指标分析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如对市盈率、市净率、
市现率进行横向、纵向比较;此外,我们还将关注公司预期每股收益增长率是否高于市场
内含增长率,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自由现金流增长预期等。
(3)确定备选股票池
在经过成长性分析和价值评估之后,我们将把个股在全球地区和行业框架下做进一步
的比较分析。其中地区因素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及走势、国家/地区的经济结构及发展
模式、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国家/地区的监管环境、国家/地区的消费者行为特征等。经
过全面深入的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将选取最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成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4)组合构建
基金将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构建组合,个股权重主要根据投资价值决定。但是基金可
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个股或行业的投资比例进行一定调整,以达到风险和收益的
最优平衡。
(5)组合调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将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分析师降低股票评级,公司基本面出
现意外的恶化,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超过合理范围,市场发布了新的信息或研究报告改变
投资预期,公司管理团队质量下降,出现更好的投资替代选择等。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债券投资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
为主要目标,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4、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
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
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利用股票衍生品,提高基金
的建仓或变现效率,降低流动性成本等等。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产品(如期货、期
权、权证等),也可根据需要投资于在场外交易市场(OTC)交易的衍生产品(如远期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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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等)。本基金投资衍生产品的方式和频率根据基金投资需要、基金申购赎回等流动性因
素而定,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
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流程。严格、完备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贯彻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
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在全面分析全球市场、行业以及个股的
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讯息并综合考察各种经济指标、各类资产及个股的基本面或技术面指标
的基础上,对大类资产、行业以及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进而形成宏观经济、行
业以及个股的投资分析报告。
2、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可与境外投资顾问定期举行会
议,针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等问题交换意见,并可随时视国际重
大事件的发生或重大形势的变化召开临时会议。
3、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在参考境外投资顾问建议的基础
上,决定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
4、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交易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发送,通过指定的经纪
商执行。香港市场以外的其他全球证券市场投资部分的交易指令可通过境外投资顾问的全
球交易平台执行。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若有)可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的事先约定,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这些
报告检讨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执行情况,从而指导投资组合的调整决策。
6、组合监控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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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若有)将跟踪全球及各国经济状况、证券市场环境和公
司情况的发展变化。在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情况
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
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2、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
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本
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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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
到 3 个月。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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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1、2 项
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
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
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
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
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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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
比例(%)
1 权益投资 3,759,646,041.00 71.85
其中:普通股 3,407,041,169.00 65.11
存托凭证 352,604,872.00 6.74
2 基金投资 451,997,132.71 8.6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0.00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7,012,455.40 14.85
8 其他各项资产 243,771,898.88 4.66
9 合计 5,232,427,527.99 100.00
5.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比例(%)
中国香港 1,697,530,197.67 34.88
美国 1,295,352,563.31 26.62
中国台湾 215,377,457.78 4.43
韩国 136,904,847.82 2.81
新加坡 87,049,203.41 1.79
日本 76,388,056.48 1.57
泰国 68,287,178.92 1.40
德国 51,917,133.62 1.07
印度尼西亚 35,111,261.69 0.72
丹麦 32,068,237.04 0.66
印度 28,769,268.77 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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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17,702,113.56 0.36
西班牙 16,351,409.50 0.34
巴西 837,111.43 0.02
合计 3,759,646,041.00 77.25
5.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比例(%)
信息技术 1,144,125,314.15 23.51
非必需消费品 996,345,293.62 20.47
金融 560,750,785.15 11.52
工业 426,643,887.74 8.77
保健 146,675,898.40 3.01
材料 138,945,831.69 2.86
必需消费品 123,966,853.34 2.55
能源 111,084,008.81 2.28
电信服务 59,493,532.52 1.22
公用事业 51,614,635.58 1.06
合计 3,759,646,041.00 77.2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5.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
公司名 所属国
公司名称 证券代 所在证 数量 资产净
序号 称(中 家(地 公允价值
(英文) 码 券市场 (股) 值比例
文) 区)
(%)
NATIONAL
AGRICULTURA 国农控股 中国香
1 01236 香港 70,706,000 143,140,784.36 2.94
L HOLDINGS 有限公司 港
LTD
TENCENT 腾讯控股 中国香
2 00700 香港 993,300 131,080,009.11 2.69
HOLDINGS LTD 有限公司 港
ALIBABA
3 GROUP - BABA 纽约 美国 253,800 129,597,547.79 2.66
HOLDING LTD
INDUSTRIAL &
中国工商
COMMERCIAL 中国香
4 银行股份 01398 香港 30,293,000 109,529,943.73 2.25
BANK OF 港
有限公司
CHINA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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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YAN TREE
5 - BTH 新加坡 新加坡 30,157,500 84,705,507.38 1.74
HOLDINGS LTD
CHINA HIGH
中国高速
SPEED
传动设备 中国香
6 TRANSMISSION 00658 香港 14,223,700 76,550,133.41 1.57
集团有限 港
EQUIPMENT
公司
GROUP CO LTD
AMAZON.COM
7 - AMZN 纳斯达克 美国 18,800 72,109,783.22 1.48
INC
8 ALPHABET INC - GOOG 纳斯达克 美国 14,750 70,995,746.35 1.46
TAIWAN
台湾积体
SEMICONDUCT
电路制造 中国台
9 OR 2330 台湾 2,138,000 69,479,317.13 1.43
股份有限 湾
MANUFACTURI
公司
NG CO LTD
MICROSOFT
10 - MSFT 纳斯达克 美国 181,200 64,661,596.16 1.33
CORP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例(%)
FUBON FINANCIAL HOLDING
1 权证 0.00 0.00
CO LTD-RIGHTS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5.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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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例(%)
HANG SENG Hang Seng
1 INVESTMENT 指数型 ETF 基金 Investment 157,287,918.13 3.23
MANAGEMENT Management Ltd
DIREXION Rafferty Asset
2 指数型 ETF 基金 110,091,772.96 2.26
ETFS/USA Management LLC
ISHARES BlackRock Fund
3 指数型 ETF 基金 75,514,344.58 1.55
ETFS/USA Advisors
YUANTA
Yuanta Securities
SECURITIES
4 指数型 ETF 基金 Investment Trust Co 39,618,312.00 0.81
INVESTMENT
Ltd/Taiwan
TRUST
MARKET
Van Eck Associates
5 VECTORS 指数型 ETF 基金 21,172,757.96 0.44
Corp
ETFS/USA
WISDOMTREE WisdomTree Asset
6 指数型 ETF 基金 13,878,987.12 0.29
ETFS/USA Management Inc
Invesco
POWERSHARES
7 指数型 ETF 基金 PowerShares Capital 10,583,445.60 0.22
ETFS/USA
Management LLC
STATE STREET SSgA Funds
8 指数型 ETF 基金 9,446,132.25 0.19
ETF/USA Management Inc
Wellington
VANGUARD
9 指数型 ETF 基金 Management Group 8,246,688.01 0.17
ETF/USA
LLP
STATE STREET World Gold Trust
10 指数型 ETF 基金 6,156,774.10 0.13
ETF/USA Services LLC/USA
5.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5.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0.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839,4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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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1,312,204.56
4 应收利息 24,304.68
5 应收申购款 300,530.88
6 其他应收款 142,295,444.9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3,771,898.88
5.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
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长 较基准
阶 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2007 年 10 月 9 日至
-10.70% 1.60% -3.62% 0.98% -7.08% 0.62%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41.10% 2.21% -43.54% 2.13% 2.44% 0.08%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56.65% 1.51% 31.52% 1.51% 25.13% 0.00%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8.86% 0.97% 10.42% 1.10% -1.56% -0.13%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19.51% 1.25% -9.42% 1.37% -10.09% -0.12%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1.50% 0.81% 13.44% 0.84% -1.94% -0.03%
201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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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1 日至
8.57% 0.76% 20.25% 0.64% -11.68% 0.12%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6.64% 0.68% 2.10% 0.56% -8.74% 0.1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4.41% 1.37% -4.26% 0.92% -0.15% 0.45%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6.28% 1.02% -0.28% 1.05% -6.00% -0.03%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美元计价,不包含人民币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硕士,
高级经济师。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公
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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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前
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
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国
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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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基金
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孙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信证
券(香港)有限公司企业融资业务董事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执行总
经理、董事总经理(担任投行委运营部、资本巿场部、交通行业组行政负责人)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研所
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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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昌桁先生,中国台湾籍,美国田纳西州立大学财务金融专业硕士。自1990年开始从
事台湾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工作,曾在国票投信投资本部、荷银投信、怡富证券投研部、京
华证券研究部、元富证券等任职,具有10年以上的台湾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2005年1月
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研究主管等,现任国际投资部总监、国际投资首席策
略顾问,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0月9日起任职)。
陈永强先生,荷兰代尔夫特工业大学工学硕士。曾任中邮基金研究员、嘉实基金研究
员、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信证券国际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等。2013
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等,现任国际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华
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1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2年2月29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崔强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10
月9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周全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李湘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年金投
资经理。
陈永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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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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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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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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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
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8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07年9月27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募集首日结束。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0,055,638,128.2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836,99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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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7年10月9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35号(富贵园购物中心)首层东区F1-3(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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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一期B座01(100089)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广场A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第一层101A-1单元(200120)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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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05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6)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 海国际中心B座 1栋1单元 14 层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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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购、赎回的开
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1月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含申
购费);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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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应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6%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1.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 0.9%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
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
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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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若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 元、100 万
元、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6% 1.3% 0.9%
净申购金额(C=A/(1+B)) 984.25 987,166.83 4,955,401.39
前端申购费(D=A-C) 15.75 12,833.17 44,598.61
申购份额(E=C/1.200) 820.21 822,639.03 4,129,501.16
若申购金额为 1000 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9,999,000.00
申购份额(D=C/1.200) 8,332,5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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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损害。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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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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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10 个工作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0 个工作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10 个工作日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销
售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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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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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8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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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可
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保证基金财产与托管人、境外资产
托管人的财产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
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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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
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
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
的均值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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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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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
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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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中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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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收市后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款第 9 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
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
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
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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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外汇兑换损益。
5、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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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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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
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
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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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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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经纪商、
基金通过该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更换或解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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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份额的拆分。
26、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变更基金合同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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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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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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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
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
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
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
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4.32%,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
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10.78%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
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
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
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
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
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
升 9 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
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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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
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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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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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实收资本(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1785 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19.9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高级信用债券)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
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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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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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方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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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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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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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62528(北京、上海)、96528(其他地区)
(1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董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17)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赵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18)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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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叶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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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22)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吕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2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黄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2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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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26)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三楼 3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董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27)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28)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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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王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2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30)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王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3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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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3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刘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6016(内蒙古、北京)、967210(宁波、深圳)、028-65558555(成都)
(3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许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3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孙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3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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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项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36)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董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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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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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4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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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4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张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47)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4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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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49)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5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马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51)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马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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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5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53)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潘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5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55)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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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赵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5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5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5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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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5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6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6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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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c.com.cn
(6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6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6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6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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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6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6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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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钱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6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7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7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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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7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7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7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7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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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7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7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7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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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8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8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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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21
(8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8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8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8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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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8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8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8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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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8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9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9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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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9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9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石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9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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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400-809-6518
(9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9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9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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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9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10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0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10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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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10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10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俞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10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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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10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0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0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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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10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11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11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11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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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11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11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1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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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11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11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王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1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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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12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121)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2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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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12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12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1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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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四川地区)、400-660-0109(全国)
(12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12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2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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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王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13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13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132)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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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13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717、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13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汤晓东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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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洪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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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控制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投资顾问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6、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
完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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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8、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
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
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11、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的,应严格审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2、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14、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2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
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2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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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6、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如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
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境外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
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9、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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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业务。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资产托管
人名义登记资产。
11、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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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
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0、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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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
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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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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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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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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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大会
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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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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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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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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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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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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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
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
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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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
到 3 个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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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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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
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
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境外资金账户,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
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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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
产托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收市后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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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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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
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等第
三方支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同时,如需订制个性
化服务,可通过本公司网站、邮件、短信、人工等方式操作。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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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
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
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5 年 10 月 14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
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2015 年 10 月 16 日发布关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三)2015 年 10 月 21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
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四)2015 年 10 月 27 日发布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
(五)2015 年 11 月 13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
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六)2015 年 11 月 20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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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2015 年 11 月 24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
公告。
(八)2015 年 11 月 25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申购、赎回数额限制的公告。
(九)2015 年 12 月 1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变更
相关事项的公告。
(十)2015 年 12 月 18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诺
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一)2015 年 12 月 22 日发布关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十二)2016 年 1 月 4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三)2016 年 1 月 13 日发布关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十四)2016 年 1 月 13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十五)2016 年 1 月 21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基金电子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十六)2016 年 1 月 21 日发布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十七)2016 年 1 月 30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十八)2016 年 2 月 3 日发布关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十九)2016 年 2 月 18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2016 年 3 月 3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江
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一)2016 年 3 月 4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二十二)2016 年 3 月 4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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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三)2016 年 3 月 8 日发布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大
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2016 年 3 月 22 日发布关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二十五)2016 年 3 月 29 日发布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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